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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局 梅雪峰,下列哪种对象可以作为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对象 多选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2:53:4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下列哪种对象可以作为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对象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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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种对象可以作为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对象 多选题

2,刚刚毕业在成都的一家土地整理公司实习我学的是土地资源管理

随着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家越来越关注土地,在土地项目上的投入也越来越大,所以说土地这行是个不错的行业。

刚刚毕业在成都的一家土地整理公司实习我学的是土地资源管理

3,市国土局局长会配一辆什么

市国土局局长属于厅局级 厅局级的用车不得超过27万估计二级城市市国土局局长更低不过规定是规定,理论上是可以超额的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市国土局局长会配一辆什么

4,开发项目向国土局多缴纳的土地款在退款申请提交后多长时间能把钱

成都国土局回复: 经确认,确属因土地面积调整、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等原因导致用地单位多缴纳土地价款的,需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将在正式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最后由用地单位持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到我局财务窗口申请办理退款相关手续。

5,龙泉驿区2012年拆迁征地补偿为啥不执行川府函201299号和成府

我是崇州的,我们那里也是面临拆迁(2013年),我问了成都是国土局他们说川府函【2012】99号文件(的执行文件)还在成都是政府(还没下发)。我估计这个文件( 川府函【2012】99号)要废除,因为(土地法修正案)一旦实施的话与川府函【2012】99号是相冲突的。。。所以我建议你就拖时间(待土地法修正案实施)。。。。。。。
你好!回复 瓜田你下:农村住房和商品住宅有很大的区别,是不能简单的类比的。另外,川府函[2012]99号文件是2012年的编号,但是2012年的征地项目未必就要执行该文件,政策标准的执行都是有时间节点的,具体请咨询当地政府。另外楼上崇州的朋友说该文件与《土地法修正案》相冲突,此观点不敢苟同,不知道您哪里经过一年了现在的情况怎样?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到龙泉区信访办问,一定给你答复的。

6,一块土地要达到挂牌出售的条件需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批

根据《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规定,土地开发按流程节点分别交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你所说的挂牌出让属于由国土局牵头,并联审批项目。市国土局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招拍挂土地(一)牵头单位: 市土地拍卖中心。(二)并联部门:市规划局、成都电业局、市文化局、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三)审批事项: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办理窗口:市土地拍卖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五)办理要求:土地提供方持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属资料和拆迁补偿安置完成情况及用地范围图等资料和图件报件,由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六)办理程序:1.土地提供方提出申请,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后,发函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2.土地提供方持市土地拍卖中心的函件到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办理招拍挂出让土地前置手续,各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相关审批手续: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红线图、红线拨地交接单、界址点成果表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规划文件资料;成都电业局出具出让地块《宗地电网和供电容量配套方案》;市文化局出具出让地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地块《用地面积核定单》。3.土地提供方将并联审批部门审批手续提交市土地拍卖中心,由市土地拍卖中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含确定出让地块标底和底价)。4.市国土局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市土地拍卖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含组织招标中标会、拍卖成交会、挂牌成交会;核发招标《中标通知书》,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通知书》等工作)。5.招标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竞得人持《成交确认通知书》到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价款。6.由市土地拍卖中心汇同土地提供方向受让人移交土地。受让人(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批准、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后期建设手续。
国土局审批发证.

7,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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