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律知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哪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律知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哪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1:01:3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哪里

在二仙桥圣灯路口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哪里

2,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72号 公交线路:6路机车车辆厂到市污水处理厂在建设北路三段站下车,71路昭觉寺公交站到五桂桥公交站、76路石羊场中心站到八里小区在厂北路口站下。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地址

3,人民法院要考的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包括哪些有没有这些方面的书籍

要看你考的是什么了,如果是直招检察官和法官的考试的话,基础知识包括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基础理论和民事刑事诉讼事务案例分析为主。如果是书记员考试的,那估计会比法官考试更基础,层面更浅显。考的是法官助理的话参照法官,写作部门是判决书,裁定书之类的。更多考的是格式。别写文书的过程漏项就行。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实体法和诉讼法,写作主要是诉讼案例和文书写作。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人民法院要考的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包括哪些有没有这些方面的书籍

4,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知识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诉

5,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faxue11011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732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
去买本书,书上些的很详细

6,法律知识问答

举证责任就是承担举证的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自诉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17l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而自诉人则承担举证责任。在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控诉。人民法院经过对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认为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自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则应当开庭审理。立:案开庭后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查实自诉人提出的各种证据,判定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在自诉案件中,无论是说服自诉人撤诉还是裁定驳回自诉,也无论是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均告完成。此外,在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提㈩反诉的,则会发生举证责任的移转即有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说服反诉主张和事实的证据。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太长了,你看一下 http://tieba.baidu.com/f?kz=511768211

7,关于打借条有哪些法律常识

有人因借条写的不对而受损失的案例很多,借条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打借条的法律常识: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八、借条不写利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
法律常识之“有借条,不一定就能要回借款”。借条只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钱,或者根本就不想还款就可能要不还欠款来。
文章TAG: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律知识成都成都市都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