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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补助,沈阳市市内交通费补贴有没有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05:40:2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沈阳市市内交通费补贴有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沈阳市市内交通费补贴有没有规定

2,成都交通罚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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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罚款查询

3,2009年5月1日后都市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农村户口的误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1元)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根据需要护理人员的具体情况一般确定为40-80元/天) 住院生活补助费10元/天

2009年5月1日后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农村户口的误工

4,成都交管局规定哪16种交通违法将顶格处罚

这16种违法行为将顶格处罚 ●下列影响交通秩序或造成交通拥堵的,一律给予罚款、记分的顶格处罚: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2、不按规定掉头;3、违禁左转;4、路口随意变更车道;5、逆行;6、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进入路口通行的;7、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8、不按规定让行;9、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除事故现场,妨碍交通的;10、不按规定超车;11、社会车辆侵走公交车专用车道;12、违反灯光信号(闯红灯)。 ●下列危及交通安全的,一律给予罚款、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行政拘留的顶格处罚: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超速行驶;3、无证驾驶机动车;4、超载行驶。

5,成都公交公司待遇

调度员的话无行政级别,原则上需要先考取集团内部的调度证,待遇的话还行,视各个车队的不同一般扣了五险一金后在1700——2300左右,休息制度是轮休制,节假日不放假,一般为一休一,或者是上下班二休一,加班工资的话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每年有春游费、秋游费、烤火费、过节费等一些福利、补助,金额从50元到500元不等,偶尔工会也会在过节时发一些人人乐的购物卡,一般面值为100或150。你要应聘调度员的话没有关系很困难,现在公司啥都缺,就是不缺人,有很多几十年工龄的老员工正闲着没事干。
成都公交集团公司下辖营运公司:1、一营运分公司2、四营运分公司3、与香港mpi公司合作组建的成都运兴公交有限责任公司4、与澳大利亚拜斯科公司合作组建由集团公司控股的成都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5、成都郫县巴士公交有限责任公司5、成都温江光华巴士公交有限公司6、成都公交集团龙泉巴士公交有限公司7、股份制公司成都星辰实业公司8、成都武侯新晨公交有限公司9、参股组建的新都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0、出租汽车公司

6,成都市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每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每月)=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7,成都有那些交通新规

成都2013年交通新规: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   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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