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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山盛世合同纠纷追款,二手房买卖房东故意违约怎么办成都仲裁委仲裁能否得到公证的判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2 21:43:0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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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买卖房东故意违约怎么办成都仲裁委仲裁能否得到公证的判定

你的这个问题很麻烦第一,你没有必要去仲裁,因为你们不是劳动纠纷。你直接上法院起述。中介公司可以作为旁证。第二你可以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处理,因为你是出了中介佣金的他有义务为你服务。
哎!其实我挺同情LZ的~碰上这么个鸟人~~现在房价这么高~咱们买套房容易吗~还这样折腾~
你好!别的我不知道 反正我这几天也要打算买二手房 也是房产证没下来 我咨询房产局的 他们说没有房产证就买房特别容易引起纠纷 而且不能公正 未知的事太多了 还不好打官司 你只能是好好咨询律师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软实力

二手房买卖房东故意违约怎么办成都仲裁委仲裁能否得到公证的判定

2,银行不给贷款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会根据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分情况进行处理。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成都房产律师咨询】吴律师你好:我朋友看好了一套位于成都三环路的当时售楼小姐答应首付三成能够办下来才交的定金,要不然就不会交那两万不过没有写进合同!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你的情况,你在贷款前应该对自己的条件能否办理贷款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如果是由于你的原因造成银行贷款无法取得,那么定金是不退还的,但是据你的描述售楼小姐在卖房的过程中允诺可首付3成,并且此承诺对你是否购房有决定性作用,我认为该口头承诺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看待,现在由于开发商的允诺没实现造成你无法购房的话该定金是应该退还的。

银行不给贷款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3,定金协议要细签防违约

定金协议要细签防违约? 定金协议细签防违约 有人称“下大定”能防止业主“反水”,但支付定金的金额过大,也会给购房者带来资金风险。购房者在支付高额定金前,须对房屋产权情况作充分了解。 买卖合同仔细写附件 业内人士许先生表示,除了房屋标的、总价、房屋交接、支付房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基本要素之外,买卖双方还需要对于自己需求的细节在附件中列明。如户口迁移、水、电、煤气、物管等费用的结清与过户等等,凡是你想要但是合同中没列明的条款,都应该在附件里显示出来。 贷款银行可自由选择 才办理完房产抵押的程小姐提醒购房者,当前不少中介公司都有合作的贷款银行,但买二手房你有权选择贷款银行。 规避纠纷,12要点看懂二手房合同范本 有购房者称,中介公司的合同五花八门,而不少初次购房的人,根本搞不懂哪些方面要注意,哪些条款必须约定,结果导致出现问题后,常常无法索取赔偿。如果二手房交易也像商品房交易一样,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于规范市场而言,具有积极意义。 规范二手房合同成都走在全国前列 上月初,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通知》直指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文本规范问题,消息披露后,引起了购房者广泛关注。正当购房者翘首以待成都的反应时,市场上已传出新的消息: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已率先试用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达半年之久。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本早在2000年就已有初版,经过多次审核修改后,正在进行会审。目前只是在成都二手房市场内试用。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关负责人称,出于规范市场,目前30多家进入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品牌中介企业已普遍试用这一文本,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规避交易过程中因合同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规范二手房市场次序,规范交易文本方面,成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成都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作为区域内惟一的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方此前曾多次出台过类似保障交易安全和便利的措施,比如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内的业务,开辟了24小时取件的快速绿色通道;对所有进入市场的公司收取保证金,以便及时赔偿购房者;对入市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等措施。

定金协议要细签防违约

4,遭遇购房合同纠纷 陈女士20万元要打水漂

本帖最后由 欲水静舟 于 2011-11-4 14:40 编辑 为了买房子,陈女士向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交了10万元订金和10万元购房款,但她苦苦等了4年也没有得到房子。房产开发公司告诉她,因为她违约了引起购房合同纠纷,所交的20万元钱已作为违约金被公司扣下。 昨日,陈女士来到本报讲诉了购房合同纠纷事情经过。陈女士说,1997年3月,她和丈夫选中了位于成都市观音阁后街正在兴建的电梯公寓"绿杨新"中一套182平方米的住宅,房价总值80余万元。当年4月2日,他们与开发商成都市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并交付10万元"订金"。按合同规定,第二期房款20万元应于5月12日前交付。签合同几天后,陈家因有急事返回营山县老家,直到7月10日,陈女士向开发公司交了10万元购房款。购房合同纠纷就是这样开始的,按合同,这套房子应在1997年6月31日前交付,可在陈女士交款时房产公司只字不提交房的事。 陈女士左等右等,房产公司都没动静,直到年底,她找到售楼部,才得知她买的那套房子已经卖给别人。她要求房产公司要么卖给她房子,要么退还她交的20万元钱并承担利息。她好不容易找到房产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方却说因为她没有按期付款,已经违约,交的钱被扣作合同违约金了。如果她要打官司的话,还要向公司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昨日下午,记者与天宝公司一位姓姜的主任取得联系,他称公司扣违约金是按合同办事。 公司曾多次催促陈女士交款,但都和她联系不上,只能认为她不愿要房了,两年后公司才将这套房子卖给别人,公司也蒙受了损失。在陈女士提供的合同上,有这样的内容:乙方(记者注:指购房方)为分期付款者,若第一次付款未按期,乙方无权收回定金,若乙方第二次及以后未按时付款,应支付售价30%的违约金。陈女士认为,她于1997年4月2日所交的10万元钱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因为天宝公司在给她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是对该款的直接认定。天宝公司收下她于1997年7月10日交的10万元购房款时,就是对她变更交款方式的一种承认,不能算是她的违约。 按期交房是开发公司的主要义务,但天宝公司却严重违约,引起购房合同纠纷,一直未通知她接收房屋或办理相关手续。陈女士说联系不上她不是事实,因为开发公司有她的电话号码和传呼号,是公司没和她联系。陈女士的律师还认为,陈女士与天宝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开发公司和购房者的责任、义务严重不对等,部分条款应视为无效。近日,陈女士已将天宝公司起诉至金牛区法院,正等待法院判决。

5,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的差价这里

1.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示范文本条款: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2.减免责任巧设计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3.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双方还可在附件六中对装修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4.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违约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示范文本条款: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示范文本条款: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的已购房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的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6,业主以住在一楼未乘坐电梯或少乘坐电梯而要求少缴纳物业服务费合

按《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下称物管公司)之间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而基于酬金制收费方式程序过于复杂物管公司一般不愿采用,实务中一般均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中,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备,基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属于物业服务成本,属于物业收费范围。电梯运行所可能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1、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2、电梯广告费用;3、电梯日常维护费用;4、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按《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为此电梯修理、更换、改造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而电梯日常维护费用及电梯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实务中一般没有予以区分(广东省1997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单独计算单独收取),为此本文就分别探讨电梯广告费用和电梯日常维护及电费收取(以下简称电梯维护费)二部分。一、关于电梯广告费用。基于电梯乘坐人在电梯厅及电梯内对应的等待时间,电梯广告已成为重要的新兴广告类型,其中包括静态电梯内轿箱广告及动态电梯前室(特别是电梯一楼门厅)视频广告等。不可否认电梯广告既可以增加业主的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乘座人等待及乘座电梯期间的乏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为此电梯广告设置的程序是:物管公司先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电梯广告发布。如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应在小区内发布公告征求广大业主的同意,且广告收入应存入专门的帐户不得挪用。对于电梯广告发布收益分配,基于物管公司要进行统一的管理,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广告公司就电梯广告发布的签约、审查等进行洽谈,作者认为电梯广告发布的收益小部分作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成本(或酬金),大部分归业主所有可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相对较为公平合理。二、关于电梯维护费。对于电梯维护费,目前在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收费方式:1、按乘坐次数支付费用,可按乘坐单次支付费用,也可按月(按季)支付费用,典型的实施城市如重庆市,重庆市的部分写字间电梯对外来人员按次收取电梯费。2、按户平均分摊费用或按居住人口分摊费用(重庆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对业主按户据实分摊收取电梯费;哈尔滨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维护费按户分摊,电梯运行电费按层分摊)。3、按面积分摊费用,包括成都在内大部分的城市采用此类方式,成都市2007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广州市2004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按面积收取(电梯运行电费分开合理分摊单独收取)。4、按面积分摊结合系数确定费用,先选定一个基本电梯维护费价位的楼层,在该楼层之上逐渐加收电梯费,该楼层之下逐渐减收电梯费,使增加的电梯费和减少的电梯费和差为零,常州市2009年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费按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收取(广州市1999年曾发布指导性文件,电梯运行电费按楼层系数分摊,首层不使用电梯的住户不分摊电费)。以上几种收费方式的利弊分析:第一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做到按次收费避免电梯费用分担的纠纷,但最大的缺陷就是使日常的物业运作复杂化(有可能还需要安装IC卡计费系统设备)。随着都市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喜欢和适应简洁、高效的生活方式,按次收费显然和人们的追求相违背。不仅如此,对于业主的亲友来访、接受邮件快递、便民送货上门服务等都会带来很大的不便(耗费时间、需准备零钱)。这种收费方式直接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与简单高效的现代生活方式是背到而驰的,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二种方式的好处较为明显,对于按户收费其计费方式非常简单,但弊端同样明显,其收费方式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特别是单位住户内居住人口比例有很大的差别,对小户型或居住人口少的业主最不公平(但如按居住人口收费,其计费方式相对更为复杂,且由于居住人口可能发生变化容易在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发生分歧)。另外,根据“谁受益谁付出”的日常生活常识,这种方式相对不为住在低层尤其是底层业主所接受,容易遭到这类业主的抵制而引起低层尤其是底层业主的连锁反应,造成一种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因为电梯费用分摊方式出现分歧而产生以拒交物管费等方式的对抗,最终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第三种方式的利弊与第二种方式相似,但相对来说,按面积收取电梯费其计费方式和物管费收费的计费方式相同,且不会发生计量变化,虽然同样不能解决低层、底层业主费用承担方式上的公平合理问题,但相对于第二种方式来说,更为科学、合理、方便些。第四种方式的好处是:如计算公式较为科学的话就可以基本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也充分考虑电梯的使用频率。唯一的弊端在于计算相对较为复杂,可能会引起部分业主的误解,也相对增大了物管公司的工作量。同时,计费的基数和系数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出现较大分歧,在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范围以及具体计算方式上容易形成意见各异局面。此种计费方式虽然仍有缺陷,但相较前三种方式进步许多。为此,作者本人赞成实施第四种收费方式。三、电梯维护费收费的改革及探讨。1、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出台指导性文件。现代住宅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业主对自身的权益维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因电梯使用收费而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原有的物业电梯收费方式也显得愈加不合时宜。在这种状态下无论是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单方面对电梯收费作出规定还是物管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都将是一个艰难、漫长而又充满争议和不同意见的过程。即便最后依少数服从多数定下了收费标准也因为缺乏权威性而受到持不同意见业主的质疑或抵制(当然,对于采用按面积计算电梯维护费的城市,物管公司直接向物价局申请收费标准就可以。但要进行系数改革,在未有政府指导性文件的前提下,漫长的谈判进程难免)。同时,物管公司在接手新的物业楼盘的过程中也因为缺乏权威性的指导意见而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就因电梯收费问题出现一个繁杂、反复的磋商过程。加重了物业管理的难度、纠纷风险及时间机会成本。近年来,有许多城市的政府主管部门意识到了物业管理中电梯收费的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常州市房管局就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中电梯的使用、运行、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类似的如成都、重庆、广州、哈尔滨等城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先后出台针对物业管理中有关电梯收费的政府指导性意见,这些都不失为对物业管理中电梯费计费方法作出了有益的改革探索。2、需要业主委员会的积极参与。政府指导性意见对于对电梯维护费的改革及推动仅是前提条件,业委会更应有所作为。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的电梯维护费收费规定,但在各小区具体操作上,政府不会也无法干预太多。因此,作为小区业主最高“权力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应从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多和物管公司沟通协调,最终产生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如果物管公司坚持执行显失公平的收费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罢免”物管公司。同时,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机构也应该在成立后对推动电梯收费改革积极行动。例如更换物管公司后与新入驻的公司在政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电梯的收费范围及标准在本着维护业主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与业主、物管公司进行沟通,广泛征求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及建议。3、低层或底层业主依法应支付电梯费。低层或底层业主是否需要承担电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作为楼内全体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因此运行维护费用理应由楼内全体产权人共同承担。进一步解释任何业主都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只是对低层或底层业主来说,只是一般未行使或较少行使这种权利罢了,但不能因此而不承担电梯费用。换句话说即使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应该承担。同时,相对现代电梯公寓来说建设负一层或负二层的车库是普遍存在现象。低层或底层业主完全不使用电梯的现象几乎不存在。因此,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低层或底层业主完全不付电梯费用的理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低层或底层业主应该怎样承担电梯费用?虽然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其依法应承担电梯费,但从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其所应该承担电梯费的范围、份额还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生活常识,该些住户因使用频率极少,因此少承担电梯费是符合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也符合人们的日常思维习惯和价值标准的。这一观点在常州、广州等城市已付诸实施,并逐渐得到业主们的认同。为此,低层或底层业主承担较少的电梯费用,高层的业主承担较多的电梯费用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更容易推广被广大业主所接受。
合理的。以合同法为依据,也就是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本人所在小区,1楼是不要缴纳电梯物业费的。高层1.6元,1楼的是1.3元。但是如果要更换或者维修,1楼是要出钱或者分担维修资金的。
电梯起始层为住户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30%。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
如果你们的电梯是从一楼开始的,那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如果电梯通往地下室那么着部分费用还是要足额缴纳的。(不同地方的规定可能不太相同)
不合理。要是这样岂不是谁做电梯做的多,谁家楼层高谁家要交钱多么?对其他业主不公平。你在一楼就不交电梯费,那人家不在小区住就不交物业费。要是只有你一个人在小区住,你自己交物业费,那你们小区物业会贬值,别说增值了。电梯费是都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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