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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保险支付条件,成都工伤护理费条件需要有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2:28:0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工伤护理费条件需要有什么

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 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成都工伤护理费条件需要有什么

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六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  (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  (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职工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伤,所在企业应按下列时限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一)死亡的三日内;  (二)重伤的七日内;  (三)职业病和轻伤的十五日内。第八条 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一)自杀;  (二)参与斗殴;  (三)酗酒;  (四)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犯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企业及时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期后,转送工伤保险指定医院医治。治愈或治疗处于相对稳定时,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伤情或职业病病情特别严重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医疗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医药费、相当于因公出差补贴三分之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人负担医药费的3%,不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因医疗条件所限,经批准转往属地以外住院治疗的,交通费、途中补助费、食宿费等,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医疗期内,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伤残待遇。  (四)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二十二、二十、十八、十六个月的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按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别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的伤残退休金。  (三)按照完全护理依赖(A级)、大部分护理依赖(B级)、部分护理依赖(C级)三种程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月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易地安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二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3,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应当是十级伤残。
也就十级
按规定操作
如果能恢复,不能评级;如果不能恢复,个人认为能评上10级。赔偿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4,成都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和办理费用是什么

办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费用: 不收费。

5,成都工伤认定办理费用和办理条件有哪些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成都工伤护理费办理条件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或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所在单位按期缴工伤保险的; 2.在原单位享受工伤津贴、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的。 政策规定: 《成都工伤保险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7,成都农民工工伤8级赔付详细标准

四川的地方性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列,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成都地区,如需要详细的计算,可联系我们,免费赠送一张我们制作好的赔偿清单给你。

8,成都市关于工伤事故赔偿有哪些规走

2014成都工伤赔偿标准伤残等级劳动关系伤残补助金(基金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上年度)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1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27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90%(本人)2级25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5%3级23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0%4级21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75%5级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18月解除合同的 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6级16月解除合同的 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7级原劳动合同履行的13月 3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8级11月2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8)9级9 月1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10级7月10月. 工伤死亡赔偿1、丧葬费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不能因上午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而认定工伤的,先由肇事者赔偿。肇事者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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