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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标志规范,成都机动车免检标志申请政策规定和办理资料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0:42:28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机动车免检标志申请政策规定和办理资料有哪些

政策规定: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办理资料: 1、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5、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申请的,审核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代理人申请的审核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成都机动车免检标志申请政策规定和办理资料有哪些

2,成都交通规则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摘自<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不过现在基本上城区内不办理摩托车的上牌和入城证.(有关系或者可以.不过很贵)
成都从09年5月起摩托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辅道可以跑,三环以内的城区范围不得进入,否则就会被交警逮住扣分罚款。 (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执行国Ⅲ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虽取得入城标志但尾气排放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成都交通规则

3,成都黄标车入城有什么规定

根据成都市环保局、市交委、市交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高污染汽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本市及外地籍来蓉的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未取得成都市地方环保标志或国家绿色环保标志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未取得国家绿色环保标志的柴油车),禁止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内(不含绕城高速公路)的道路上行驶。违反本规定的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在一天之内同时被抓拍和现场挡获的车辆,以一次违法来计算。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或到绕城高速公路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安全检验机构、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检测的车辆或进出站的公路客运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成都黄标车入城有什么规定

4,成都机动车免检标志申请是如何规定的办理条件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限检验。 车辆临近检验日期或者逾期未检验的,应及时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014年9月1日前已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 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 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仍需每2年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需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5,成都的标识是

小吃也行,茶馆、麻将馆都是,因为他们都充分体现出了“老成都”。麻烦给个小红旗,谢谢了~ 金沙的太阳神鸟 成都金沙出土的太阳神鸟 成都的市,
太阳神鸟
有银杏树的地方就有风景,很黄很美丽! 她是长寿树种,成都300年以上树龄的有1000多颗,高的有800多年,所以寓意长寿多福啦,有药用,食疗,食用,生态价值,反正不是废材。秋高气爽的时节,微风吹拂,漫步在银杏树下,踩着叶子,感受片片落叶划过脸庞,那种意境是很惬意轻松的,成都休闲于此吧。银杏树又名“公孙树”,是著名的长寿树。  坚韧不拔,自强不息;质朴无华,友邦善邻;多予少取,无私奉献的银杏精神是银杏树老年人服务中心创办人的真实写照。 斜侧向上的银杏叶标识象征着创办人对养老事业的执着追求!象征着银杏树人茁壮成长!象征着银杏树老年人服务中心蓬勃发展! 银杏树老年人服务中心用"至诚、至爱、至善、至美"的经营理念,真诚陪伴天下长者欢度幸福晚年!

6,成都机动车环保标志求大神帮助

从7月1日起,成都市将换发机动车国家环保标志,取代之前使用的地方环保标志。 核发和换发国家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是在成都本市登记持有效牌照的载客和货车类汽车,不包含低速载客汽车。国家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达到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发绿色环保标志,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发黄色标志。 从7月1日起,成都市交管部门将对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的汽车,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对已经申领地方环保标志的本市登记的在用车辆经检测合格的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如果申领了国家环保标志的,原有的地方环保标志同时作废。统一核发时间是201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对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有损坏和遗失的进行补发。 新购置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已申领地方环保标志的本市注册登记汽车:在办理年检时,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的本市注册登记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到核发点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地方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本市注册登记汽车:汽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需换发国家环保标志的:汽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满3个月内,到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车辆,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换发国家环保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在30日内维修,并经检验合格者,换发国家环保标志。 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家环保标志等手续。 国家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汽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是真的现在领不到,已经取消了,只需要一个交强险标志和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

7,成都有那些交通新规

成都2013年交通新规: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   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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