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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现行,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4:50:2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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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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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2,按现行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当日收入的现金需存入开户银行

按现行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当日收入的现金需存入开户银行,否则就是坐支,是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允许的.如果企业需要支付钱款可以去银行提取使用.

按现行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当日收入的现金需存入开户银行

3,您好 我想问一下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A 呵呵
A
选择A。同时进入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程序,处置过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再与已提折旧相加或相减,所得数据再与固定资本原值作比较,比固定资产原值小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记固定资产销账,否则记入营业外收入。

您好 我想问一下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什么可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现行房屋交易税标准是什么

现行房屋交易税标准是什么? 1、契税: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百分之三。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注意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减半征收,现行规定90平米以下的房屋的暂时征收百分之一。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成加价或指导价的千分之一。现行规定暂时减免不予征收。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 3、个人所得税:差额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出售住房可以选择以成交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一执行。卖方缴纳。 4、营业税:成交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五。现行规定暂时按照差额征收。个人出售自住满两年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卖方缴纳。 5、副食品调控基金、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费。这四类费用依附于营业税产生,不会很多,为了方便计算可以直接算成是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千分之五。卖方缴纳。 6、土地增值税:成交价或者指导价的百分之一点二。现行规定免征。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费:80元每套。买方缴纳。房屋转移登记费:6元每平米。买卖各半。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如果卖方是净收则这些费用都由买方承担的,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由谁支付则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你在申报税收的时候可以降低交易价格,但是不要低于成都政府的指导价申报。估计现在成都政府指导价在1600元每平米左右。
光指交易税? 建筑面积乘以6块就是,交易税。 这个很少啦

6,成都市综合保险保障内容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 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 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 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 (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 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 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 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 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

7,彭州 首次购房优惠

我计划这个月购房,付三成首期,住房公积金最多可贷款50万,另外商业贷款应该还要贷款30万才够。我和我先生是首次置业,请问是否有相关优惠。怎样去办理的?谢谢~~~另外想请问关于住房公积金是怎样领取的,或是应该向什么部门咨询?谢谢!
——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个人买卖房屋现行税收政策   一、房屋买卖双方应缴纳哪些税收?有何优惠政策?   买卖房屋是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的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收。为了便于纳税人理解操作和分清各自权益,现分别从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的角度进行解读。   买方:应缴纳契税   现行政策: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即房屋买方)应按房屋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四川省除成都市执行3%外,其他地区执行4%,全国规定3%—5%)   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可减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契税。   “5·12”地震受灾居民购房优惠:从受灾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成都市地震灾区的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四个重灾区的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卖方:应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A、营业税:现行政策,在我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取得的销售收入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销售其购置的营业用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营业用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营业用房,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营业用房作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B、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转让房屋的个人(即卖方)应按其转让房屋取得的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不同情况,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验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实行核定征税。成都市执行的核定征收率是1%。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1%)   查验征收: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能正确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实行查验征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屋的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及合理费用   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保证金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在原纳税地点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委托开发商缴纳契税的问题   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就办理房屋分户产权、缴纳契税的有关事项与开发商协商约定、签订协议,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分户产权,代理购房人在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缴纳契税,之前预先收取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款项,属于民事行为,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目前,成都市的地税务部门从未委托过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代缴契税。购房人也可以不委托开发商代办契税有关事宜,在办理房屋分户产权时,自行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缴纳契税。   四、如何认定购买房屋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购买商品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定商品房转让合同在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当天;购买二手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理买卖过户登记的当天。按照四川省地税局的规定,四川省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五、关于成都市的购房财政补贴   近年来,有不少购房者到地税部门咨询购房财政补贴的有关问题。对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8】50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有具体规定,不属于税收业务范围,申请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向相关财政、房管部门咨询。采写杨中明 很不错哦,你可以试下 tdnevjhsmx2017187553 2013/2/27 18:21:29
你好,首次购房90方以下优惠契税1点,利率下调15%。其他的暂时没有。谢谢
我是在深圳,对于彭州的不是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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