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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11:16:3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成都制定共享单车新规有何规定

共享单车对于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企业线下运维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超限投放和无序停放对城市面貌、道路资源承载、交通运行秩序都带来了一定挑战。3月26日,为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由成都市交委会同成都市城管委、成都市公安局牵头制定的《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成都市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规范》包括总则、运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运营服务要求、投诉处理、信息抄告制度、附则,共九章33条,是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规范》主要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经营管理制度、退出市场以及行业监管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运营企业配置专职岗位及人员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自行车车辆、运维车辆、运营信息平台、手机客户端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车辆投放、停放、调度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企业运营服务规范性要求,包括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应急处理等方面;明确了运营企业投诉处理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以及投诉受理时限等方面;明确了信息抄告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办法》包括总则、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考核程序、奖惩措施、附则共五章16条。主要明确了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及指标。其中,考核等级共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指标主要有企业自评、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加分项目等四大类。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明确了考核程序。每年考核一次。由考核委统一组织,采取企业自评、政府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评由企业依据考核内容将相关资料提交考核委进行考核评分,政府评价由成都市交委、成都市城管委、成都市公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分,社会评价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负责调查评分。最终考核结果为考核委认定认定的政府部门考核和第三方机构调查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通报并发布。《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AAA级,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并给予表彰;AA级,不新增投放配额;A级,减少投放配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约谈,督促其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约谈整改;B级,责令其退出成都市行政区域营运,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成都制定共享单车新规有何规定

3,领结婚证多久时间内可以请婚假

你好!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劳动法和婚姻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过婚假的开始期限。但鉴于我国国情(登记后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婚假时间比较灵活,申请期限为多长,以登记结婚还是以举办婚礼为时间起算点,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所以,大部分单位规定:在登记结婚后的一年内使用婚假。
1.婚假时间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每个地区的婚假可能有所差别,一般婚假是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2.婚假期限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月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内。婚假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婚假天数  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法定婚假的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 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休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领结婚证多久时间内可以请婚假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5,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站(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检测站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盈利目 第二章 检测站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主要任务: ()对用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委托其进行有关项目检测提供检测结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项目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根据委托单位提供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准确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经认定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证明检测结证明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和维修车辆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证明和检测档案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职能检测站分A、B、C三级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B级站:能承担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检测即能检验车辆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用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即能检测车辆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检测结证明作维修单位维修质量凭证 第十条 检测站基本条件:()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配备具有相应功能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由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上文化水平或级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级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得小于检测间面积(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交通厅(局)指定A级站作本地区心站直接管理该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心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心站对本地区其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检测站交通厅(局)或其授权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九九年十月日起施行交通部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实施了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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