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杨浦区 > 最新版上海市劳动仲裁条例,上海劳动仲裁12333

最新版上海市劳动仲裁条例,上海劳动仲裁12333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17:07: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劳动仲裁12333

上海市办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规定: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2、申请条件: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和劳动者(聘用人员)。3、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证据材料等。4、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如上方表格所示。5、办理流程: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之规定,至本市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劳动仲裁12333

2,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 诉讼 。 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 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7、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8、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9、先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10、 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

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3,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一、 申请劳动仲裁 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 身份证 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 代理 人的,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 劳动关系 证明。如 劳动合同 、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 工资 发放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 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 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 上海 市 劳动争议仲裁 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21日公布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 管辖 的通知,该通知对于上海的 劳动争议 案件的仲裁管辖做了说明,并且相关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1、其中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 注册资金 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管辖权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因 非法用工 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5、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指定管辖 。 6、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开庭审理 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 管辖异议 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7、案件受理后至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9、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10、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涉及外省市的,按《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确定管辖。 13、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等保障。 14、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依法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由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 仲裁申请书 (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2、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劳动争议,确切的保障我们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在整理的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中都可以体现出来,因为职工和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错综复杂,所以在申请的时候要注意申请资料的完整和准确,申请书的规范,如果申请不规范或者资料不齐全的话,相关部门在处理起来就会比较困难,所以申请人在者方面需要多多留意。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文章TAG:最新版上海市劳动仲裁条例最新新版上海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