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杨浦区 > 上海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7:23: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3、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4、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5、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3,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第五条 (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第七条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第八条 (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 (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条 (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缴清。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文章TAG:上海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上海上海市养老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