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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号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04:03:11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1.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号码

浦东新区张江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

地址:孙桥路185号张江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浦东劳动监察大队 浦东南路3995号

投诉电话: 58740141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浦东新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40号9楼

2.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仲裁的全称是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隶属于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该单位受理劳动纠纷争议仲裁申请, 地址:上海嘉定区金沙路28号。

3、请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劳动争议相关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流水、其他相关材料等。

4、建议去之前,先打电话咨询一下需要携带的资料、证件。

3. 浦东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电话

劳动仲裁在线咨询电话是是12333。是24小时人工服务,遇到问题可随时打电话求助。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一系列服务。12333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拨打12333号的收费标准按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大部分地区都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4.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的电话号码

12333是可以咨询劳动法的。

12333属于一个全国性质的公益性劳动保障电话,但是有一点,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个地方因地方各种因素不同,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只要大的方向不和这两部法律冲突,就可以按照地方执行。

因此,12333的解释与各地方实际执行还是有出入的。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12333咨询方法问题的回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扩展资料:

劳动法的介绍如下: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

5.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号码查询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云山路1080弄1号

6.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电话多少?

仲裁机构面临多方面改革

  劳动仲裁机构的配置与我国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数量约3000多个,专职及兼职仲裁员约二万余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的差距,导致了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员的状况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的素质和意识也比较高,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全部涌到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劳动仲裁员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内陆省份的一些县级市或区县则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多年竟然没有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地区仲裁机构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灵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渐展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仲裁院,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尤其对于大量集中私营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城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正在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开发区的科技园就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针对于本区范围内劳动争议的区域性协调机构,以解决案件多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困境,类似的方法在江苏和上海也在逐渐推行。

  同时,由于劳动仲裁委归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行政化倾向严重,缺少监督机制,也使其屡遭质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负责人陈大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实现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面对劳动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国目前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裁终局,有的认为仲裁不应当强制前置,应当采取或裁或审的机制,有的认为还应当实行一裁二审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劳动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能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强化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动仲裁制度是诉讼与仲裁的体制问题,“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使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当事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在基层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属于诉权被截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标的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承载能力而言,存在着工作量大的压力,但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厅,建立一套简易的审判机制,尤其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天审裁的方法,减少诉讼费用,使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适当增加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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