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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谁知道上海安监局的网址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3 02:34:1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谁知道上海安监局的网址是多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http://www.shsafety.gov.c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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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是做什么工作的 搜

(1)抓制度落实。要求各社区事务所和社区单位在抓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建章立制、安全检查、基础管理、及时申报、开拓创新和考核奖罚等8个方面的工作。(2)抓宣传培训。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主要内容,利用横幅、报栏、宣传画、黑板报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开展安全大讨论和征文、知识竞赛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活动。同时,选用案例在社区事务所和社区单位中进行安全培训。(3)抓安全检查。组织社区事务所干部、社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到安全检查责任落实到人,找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隐患一抓到底,对安全生产难症、杂症和顽症进行专项整治,不留隐患。同时,帮助社区单位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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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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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的多多帮忙我厂是化工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客户准备):   1、人员培训:   a、4个人员的报名表格;   b、4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两张2寸的彩照;   2、经营单位:   a、企业注册地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和租赁经营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派出所专用)的复印件;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   c、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企业所经营的产品MSDS(根据MSDS查询产品类项或者企业直接告知产品类项)。   3、储存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储存单位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复印件;   b、仓储单位取得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   c、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备案证明复印件;   d、储存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输单位 :   a、经营公司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复印件;   b、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c、运输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d、运输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注:如果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由界蓝实业提供,贵公司将不用再提供储存以及运输单位的材料)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一、向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申请备案的单位于三天内发放备案证明书。   三、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该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每单所经营的时间、产品名称、购入单位名单、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量、购入地及销售去向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如本月无经营的,须在每月月末进行“零申报”,即:“购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储存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名称”内均填写“无”;“购入数量”、“销售数量”、“储存数量”内填写“0”。   五、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在产生、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八、数据上报方式:通过书面报表或邮件形式向受理点申报。   上述材料是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提供材料,然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做评估报告申办许可证!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6,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2008-12-16 18:58一、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条例》规定,按照安全工作实行部门专业管理、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作业区、班组、岗位及各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检查原则  1.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  2.一级检查一级,一级评审一级  3.问题整改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自己能处理的不往上一级推。  四、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各级领导逐级检查内容及形式  1.1宏业公司正职领导对副职领导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及安全管理绩效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述职报告审批(每半年一次)及日常专项工作抽查的办法进行。  1.2宏业公司副职领导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责任制实施到位情况及部门领导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个人述职报告审批(每季一次)及日常部门专业管理的计划、实施、效果采取审查、汇报、会议检查、现场抽查的形式。  1.3科室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情况及各科员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现场人、机、物、环、管跟踪抽查的形式。  1.4经营开发科科员按责任制分工对自己所管对象和业务范围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要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检查标准,采取定时对现场人、机、物、环、管直接检查的形式。  1.5各作业区作业长、班组长按本人职权管辖范围对当班人、机、物、环直接检查。  2. 专业管理检查内容  2.1安全员  2.1.1对经营开发科各专业管理中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生产现场动态实施状态抽样检查。  2..1.2安全员每周二定期现场检查,其余时间进行不定时抽查。对现场动态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在检查台帐上记录,并在本公司通报。  2..1.3每季度对各作业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1.4对集团公司、宏业公司的专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本公司通报。  2.2生产管理  2.2.1生产物流定置、调度指挥中的安全措施及生产故障处理的组织监护实施安全检查。  2.2.2铁路设施、车皮的安全状态实施安全检查。  2.2.3生产、检修吊具外制、管理、使用等实施安全检查。  2.2.4生产管理安全检查每月实施一次,检查结果记入管理台帐。  2.3劳务管理  2.3.1特殊工种、班组长培训工作实施安全检查。  2.3.2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安全工作的检查。  3.各实体安全生产检查  3.1各作业区组织对所辖生产区域、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动态实施检查。  3.2各作业区检查自行组织考核。  4.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4.1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安全员实施监督,对检查管理不到位者,依据本公司奖惩制度给于考核。  4.2各级各部门实施的安全检查必须明确检查人和使用“安全检查表”,便于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2008-12-16 18:58一、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条例》规定,按照安全工作实行部门专业管理、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作业区、班组、岗位及各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检查原则  1.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  2.一级检查一级,一级评审一级  3.问题整改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自己能处理的不往上一级推。  四、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各级领导逐级检查内容及形式  1.1宏业公司正职领导对副职领导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及安全管理绩效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述职报告审批(每半年一次)及日常专项工作抽查的办法进行。  1.2宏业公司副职领导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责任制实施到位情况及部门领导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个人述职报告审批(每季一次)及日常部门专业管理的计划、实施、效果采取审查、汇报、会议检查、现场抽查的形式。  1.3科室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情况及各科员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现场人、机、物、环、管跟踪抽查的形式。  1.4经营开发科科员按责任制分工对自己所管对象和业务范围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要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检查标准,采取定时对现场人、机、物、环、管直接检查的形式。  1.5各作业区作业长、班组长按本人职权管辖范围对当班人、机、物、环直接检查。  2. 专业管理检查内容  2.1安全员  2.1.1对经营开发科各专业管理中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生产现场动态实施状态抽样检查。  2..1.2安全员每周二定期现场检查,其余时间进行不定时抽查。对现场动态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在检查台帐上记录,并在本公司通报。  2..1.3每季度对各作业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1.4对集团公司、宏业公司的专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本公司通报。  2.2生产管理  2.2.1生产物流定置、调度指挥中的安全措施及生产故障处理的组织监护实施安全检查。  2.2.2铁路设施、车皮的安全状态实施安全检查。  2.2.3生产、检修吊具外制、管理、使用等实施安全检查。  2.2.4生产管理安全检查每月实施一次,检查结果记入管理台帐。  2.3劳务管理  2.3.1特殊工种、班组长培训工作实施安全检查。  2.3.2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安全工作的检查。  3.各实体安全生产检查  3.1各作业区组织对所辖生产区域、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动态实施检查。  3.2各作业区检查自行组织考核。  4.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4.1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安全员实施监督,对检查管理不到位者,依据本公司奖惩制度给于考核。  4.2各级各部门实施的安全检查必须明确检查人和使用“安全检查表”,便于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2008-12-16 18:58一、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条例》规定,按照安全工作实行部门专业管理、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作业区、班组、岗位及各级管理人员。  三、安全检查原则  1.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  2.一级检查一级,一级评审一级  3.问题整改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自己能处理的不往上一级推。  四、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各级领导逐级检查内容及形式  1.1宏业公司正职领导对副职领导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及安全管理绩效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述职报告审批(每半年一次)及日常专项工作抽查的办法进行。  1.2宏业公司副职领导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责任制实施到位情况及部门领导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个人述职报告审批(每季一次)及日常部门专业管理的计划、实施、效果采取审查、汇报、会议检查、现场抽查的形式。  1.3科室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情况及各科员个人责任制履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方式采取现场人、机、物、环、管跟踪抽查的形式。  1.4经营开发科科员按责任制分工对自己所管对象和业务范围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要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检查标准,采取定时对现场人、机、物、环、管直接检查的形式。  1.5各作业区作业长、班组长按本人职权管辖范围对当班人、机、物、环直接检查。  2. 专业管理检查内容  2.1安全员  2.1.1对经营开发科各专业管理中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生产现场动态实施状态抽样检查。  2..1.2安全员每周二定期现场检查,其余时间进行不定时抽查。对现场动态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在检查台帐上记录,并在本公司通报。  2..1.3每季度对各作业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1.4对集团公司、宏业公司的专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本公司通报。  2.2生产管理  2.2.1生产物流定置、调度指挥中的安全措施及生产故障处理的组织监护实施安全检查。  2.2.2铁路设施、车皮的安全状态实施安全检查。  2.2.3生产、检修吊具外制、管理、使用等实施安全检查。  2.2.4生产管理安全检查每月实施一次,检查结果记入管理台帐。  2.3劳务管理  2.3.1特殊工种、班组长培训工作实施安全检查。  2.3.2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安全工作的检查。  3.各实体安全生产检查  3.1各作业区组织对所辖生产区域、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动态实施检查。  3.2各作业区检查自行组织考核。  4.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4.1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安全员实施监督,对检查管理不到位者,依据本公司奖惩制度给于考核。  4.2各级各部门实施的安全检查必须明确检查人和使用“安全检查表”,便于监督检查。  太钢宏业公司
安全生产大检查表格填写要求 1、填报单位: ①原南中环一、二、三标(二标分两块,一块为平阳坞城高架,一块为太行互通,太行互通的由南区填报)。 ②今年已经开标的施工单位。 2、检查小组: 每周四之前由施工、监理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查完后一块签字于每周四由施工单位上报指挥部。 3、填报内容: 分两块:①受限空间:a、管线及检查井的清理疏通。b、马庄沟施工和清理疏通(仅3标段填报)。 受限空间要注明总的工程量、已完成量、剩余量的完成计划;存在的安全问题;整改期限;采取的安全措施。(自己制表) 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文件内附的3个表填写。

7,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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