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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墙体验收标准,315标准和上海市住宅装饰验收标准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8:28:0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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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标准和上海市住宅装饰验收标准有什么区别

无论是按照哪个标准验收都是可以的,貌似大部分装修公司是按照315标准的。
没看懂什么意思?

315标准和上海市住宅装饰验收标准有什么区别

2,上海什么样的墙面硬包能通过消防检测

这个不是光指上海1个地方,全国通用的~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明年5月以后,执行新规范。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上海什么样的墙面硬包能通过消防检测

3,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您好。《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不是国家和地方上的法律法规。所以,不能称为法律依据,只能称它为行业标准。
是政府规章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没有法律规定从政府规章和公序良俗。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4,上海市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验收依据是什么

按照规范,尺寸测量原则:室内层高通常指两层楼板中到中的距离。您所说的净尺寸,在规则中没这个说法。如果你的理解是底板顶部到顶板底部的尺寸的话,这个测量原则在规范里是没有的。祝您愉快。
住宅室内空间、构件尺寸质量分户验收规定(一)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验收数量 允许偏差值(mm) 允许极差值(mm) 室内净高度 -20 20 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他测量工具。测量部位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 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室内净开间、进深 ±15 20 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他测量工具。测量部位在距墙角500mm(纵横墙交界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 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2处 备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室内净高尺寸是以设计层高尺寸减去板厚,减板底抹灰厚度,再减地面砂浆厚度计算。 3、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应符合本表中规定。 4、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是以结构轴线加墙体厚度加抹灰厚度计算。

5,上海市幕墙隐蔽验收资料格式及检验批的格式

http://www.glzy8.com/show/23d8773378724b72.html 不知道你要的是不是这个!
目录 编号 名称 页码 备注mq1 幕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mq1.1 建筑幕墙工程概况 mq1.2 幕墙工程中标通知书 mq1.3 建筑幕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mq1.4 技术交底记录 mq1.5 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mq1.6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幕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幕墙工程正常使用情况下物理耐用年限保证书 幕墙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mq1.7 幕墙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mq1.8 幕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主要功能检测报告检查表 mq2 幕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mq2.1 材料质量证明书及进口材料商检报告 mq2.1.1 铝合金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汇总表 铝合金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mq2.1.2 幕墙用钢材及五金(衬垫)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汇总表 幕墙用钢材及五金(衬垫)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mq2.1.3 幕墙板材(玻璃、金属板石材)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汇总表 幕墙板材(玻璃、金属板石材)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mq2.1.4 保温、防火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汇总表 保温、防火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 mq2.1.5 幕墙用硅酮胶质量证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汇总表 幕墙用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明 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报告 石材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强度和污染性试验报告 mq2.2 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强度检测报告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室内花岗岩放射性复验报告 mq2.3 施工安装质量隐蔽验收记录 大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自备表)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自备表) mq2.3.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隐蔽验收记录 mq2.3.2 构件连接节点隐蔽验收记录 mq2.3.3 幕墙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节点构造隐蔽验收记录 mq2.3.4 幕墙防火构造隐蔽验收记录 mq2.3.5 幕墙防雷装置隐蔽验收记录 mq3 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mq3.0 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mq3.1 玻璃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mq3.2 明框玻璃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mq3.3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mq3.4 金属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mq3.5 金属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mq3.6 石材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mq3.7 石材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所有就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6,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在招, http://www.shjgxx.com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质量检测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两个:gb50325-2001gb18883-2002以上回答: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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