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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福利房离婚分割,福利房在婚取得所有权怎样分割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8:23: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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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利房在婚取得所有权怎样分割

据你所述,应当依法分割。

福利房在婚取得所有权怎样分割

2,离婚时单位的福利房怎样分割

到银行查她的存折,由于她不照顾你父亲,负有遗弃责任,家产要少分.房子不能折钱,可以允许其无房其间来居住.不能从你父亲的工资里扣.只能等房子买后才能分.如果你父亲半路死去.由第一继承人:妻子\儿女\父母等共同继承,但只能继承属于你父亲的哪部分财产.

离婚时单位的福利房怎样分割

3,离婚时福利房的分割有什么方法

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离婚时福利房的分割有什么方法

4,福利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得一半。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福利房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请问刘律师

此福利房已由你们取得产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根据福利房的性质,判决给丈夫所有并支付妻子对价比较合理。谢谢,但现在他说当初买房的2万多元是他婚前的财产,我该怎么办?up!
没看懂什么意思?

6,福利房离婚是否能分割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种情况,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7,婚后购买的单位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简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王寅翼律师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深圳福田离婚律师琳琳与小川属于典型的闪婚,在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牵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在蜜月旅行结束后,琳琳就向工作单位申请购买单位的福利建房,因为单位有规定只有结婚的职工才能申请购买福利房,所以琳琳的申请很快就批准了。高兴之余,小两口就为购房款发愁,因为没有积蓄,两个人向琳琳的哥哥借款八万元用于购房,又向琳琳的舅舅借款三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但是,这样的幸福并没有维持多久,因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的两个人也逐渐认识到这场婚姻确实是个错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关于这套房产如何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琳琳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但是小川确认为这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人民币八万元,涉案房屋装修款经原被告确认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告琳琳的哥哥曾向原告汇款八万元,用途为购房。原告主张为了装修向其舅舅借款三万元因为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予确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购买房屋归原告琳琳所有,原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款人民币八万元及装修款三万元的二分之一及人民币五点五万元支付给小川。原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哥哥所借债务人民币八万元。律师献计: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本文章由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深圳离婚律师根据网上资料整理发布,仅供与深圳离婚律师、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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