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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在我国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现实中如果发生了像是甲因意外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3 03:24:10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在我国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现实中如果发生了像是甲因意外或

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定义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具有防卫意识,即知道自己要做的是什么。对抢劫杀人强奸这类比较严重的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无限制防卫,即可以杀死对方,所以你这种情况,仍旧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现实中如果发生了像是甲因意外或

2,什么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的特征为:1、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同时性;2、行为人主观上的无认识性;3、客观上阻止了另一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性。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偶然防卫

3,偶然防卫的偶然防卫的简介

偶然防卫也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说白了,就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偶然防卫的偶然防卫的简介

4,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根据这个定义来看,上述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是英国法律认为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国的刑法,偶然防卫是不认为防卫的,可以说是一种对象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丙要杀甲,事实也是杀了甲,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然要负全部刑事责任。

5,偶然防卫怎么定罪

偶然防卫,是指主观上没有防卫目的,但是客观上造成了防卫效果。是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形式。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学说,因此偶然防卫只是主观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况,但是客观事实却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学术上一般有三种认定:第一种是认定为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第二种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结果均无价值)第三种认为是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我国采取的是防卫行为必要说,但是考虑到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应该理解为犯罪未遂(英国好像是认定为犯罪既遂的,那是因为英国是采取主观归罪原则,我国是主客观相统一)。但是要注意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未遂,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是没有未遂犯的。比如我只是想砍树,明知砍树可能伤到张三,然而张三当时绑架了李四,我砍下树,致使张三重伤。因为我对张三的主观态度是间接故意,然而间接故意造成的是正当防卫的结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6,不法侵害人能否对偶然防卫再进行正当防卫

楼主的表述不形象,我举一个案例吧。 甲在远处拿枪瞄准了乙,准备枪杀乙。丙喝醉了,看到了甲,误以为是他的仇人丙,冲上去将甲一顿暴打。丙的行为是偶然的行为,但却阻却了甲枪杀乙的行为。楼主的疑问,就是说此时甲能否对丙的进攻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我的理解是甲对丙的进攻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虽然正准备枪杀乙,但丙的进攻行为并不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侵害的目的。可知丙是有侵害故意,而无保护的意愿的。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必须有现实的侵害 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必须有防卫意图 此时,丙对甲的进攻行为,是对甲的人身安全进行侵害,甲此时进行防卫,也是出于防卫的意图,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所以,我认为不法侵害人对偶然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7,什么是偶然防卫举例

偶然防卫,在类型上,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偶然防卫"和"过失偶然防卫";在性质上,是-种不能完全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处罚原则上,应在考虑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为基点的基础上,根据偶然防卫行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总体上可以把偶然防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即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效果。例如,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却起到了保护乙的生命的作用.二是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也就是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误以为他人的非法行为是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进行抵抗,结果正好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例如,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乙的行为正好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但他并不知甲是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的。另一种情形是不知他人正在对自己实行不法侵害而出于犯罪目的对其实行侵害,但恰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保护了本人的利益。例如,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激烈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甲,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枪机正准备对其射击。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正好保住了本人的生命。从刑事角度分析,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不法行为,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由于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在量刑上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适当的考虑。在民事上,偶然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考虑到受害人本也有不法侵害的意图,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偶然防卫人的民事责任。

8,偶然避险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因为必须主客观相统一,偶然避险在主观上只是犯罪行为,只有偶然契合了紧急避险的实施形态。举例:如一人恶意想炸毁某座水坝,刚巧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由于天降暴雨,水位暴涨将淹没水坝左近的一座村子,但此人不知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刚好导致了水坝破口泄洪,村子获救。这种情况虽然他的行为表现符合了紧急避险的要件,但是其主观上并非是要拯救这个村子,而是要炸毁水坝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识。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避险意识,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与偶然防卫的处理原则相同。(偶然避险是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或者对其他方面有影响就不好了。

9,甲欲杀乙在犯罪预备阶段被乙因过失致死问如何判处乙

应该是犯罪预备吧,因为预备的条件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甲要杀乙,必须先找到乙,这就是为杀人创造条件,所以我觉得是犯罪预备。至于楼上所说的未遂,是犯罪行为发生后,而没有成功才叫“未遂”
正当防卫需要紧迫的危险,一般来讲可以在危害行为着手提前一些,但不能是在预备阶段进行防卫,这里就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你想考虑偶然防卫的情况,这里是不存在偶然防卫的。如果甲即将开始着手,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这里就要观点展示,一是行为无价值论定无罪,二是定正当防卫。检方都不会起诉乙。
首先,事实上起到了防卫作用,这是没有意义的,要考虑的是乙是否是因防卫的目的而实施致甲死亡的行为其次,甲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但处于预备阶段,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再次,检察院是一定会起诉乙的,但具体以什么罪名起诉,要看乙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因为过失行为致甲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因防卫行为致甲死亡,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该是犯罪预备吧,因为预备的条件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甲要杀乙,必须先找到乙,这就是为杀人创造条件,所以我觉得是犯罪预备。至于楼上所说的未遂,是犯罪行为发生后,而没有成功才叫“未遂”

10,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

1、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蓄意侵害他人的故意,缺乏正当防卫的意图,因而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2、互相斗殴。所谓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3、偶然防卫。所谓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在枪杀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这种情形下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扩展资料:正当防卫的限度把握: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斗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刑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正当防卫

11,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对抢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如果再把抢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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