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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分院采购招标,上海建筑工程一般在哪里公开招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3 17:44: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建筑工程一般在哪里公开招标

什么项目,政府项目一般都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开标一般在好像,小木桥路那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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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什么级别

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是第三级别。法律分析: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1)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第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在上海铁检分院的基础上加挂牌子成立,全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这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下,我国成立的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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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四条 (领导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五条 (采购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定。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八条 (采购目录的批准与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7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实施)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申请)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十六条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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