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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废物,上海市总体发展规划浦东新区十五规划及浦东新区固体废物处置专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6 01:21: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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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总体发展规划浦东新区十五规划及浦东新区固体废物处置专项

区(县)域规划、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各专项规划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也是实施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均应执行本规划规划地位和作用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分区规划
区(县)域规划、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各专项规划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也是实施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均应执行本规划规划地位和作用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分区规划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上海市总体发展规划浦东新区十五规划及浦东新区固体废物处置专项

2,上海市固废法新规鼓励企业减少危废措施

在新固废法中,立法目的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强化政府职责。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设垃圾分类系统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于企业而言,新固废法要求企业在包装等方面进行加强,避免过度过度包装,并且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与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使用,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一定程度涨幅,于此同时对于保有侥幸心理的企业与个人应当注意,新法规定4项违法行为企业最高处以500万元、个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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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有固废垃圾综合处理生产线吗想看下具体的一个情况

上海浦东有固废处理生产线,该工程为国内第一家大型城市综合性固废垃圾处理再生回收利用项目,由腾重机械设计建设。该项目所应用垃圾处理设备包含:固废风选设备、固废挤破设备、固废破筛设备、固废输送设备、RDF光选设备等垃圾处理再生利用设备。 已有国内各省份前来参观考察,多数已与腾重传述合作意向!
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也是在最近几年大力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具体你可以看看银马的建筑垃圾制砖机
上海浦东有固废处理生产线,该工程为国内第一家大型城市综合性固废垃圾处理再生回收利用项目,由腾重机械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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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是怎样处理生活垃圾的

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园南侧用垃圾堆山,营造人工环境,变害为利,工程占地近80万平方米,以垃圾与工程废土按1:1配合后作为堆山土源,对于渗滤液和发酵产生的沼气和山坡的稳定性等,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美国堪萨斯城(Kansas City)是一个不大的城市,人口不多,城市周围是广阔的乡村,在远离城市的一块丘陵山地的低洼处选建填埋场,为了防止二次污染,采取如下措施: (1)在底部和周围铺有防渗层; (2)分层铺放,即堆放一层垃圾,而后盖土压实,根据介绍,有些垃圾堆放层还安装导气和导水管道,并利用产生的沼气。 日本东京都江东区有一片树林浓密,花草繁茂的土地,人们称之为“梦岛”,梦岛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但是,我国许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每一个垃圾堆放场都成了一个污染源,蚊蝇孽生,老鼠成灾,臭气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沈阳市曾经对35处填埋场中的10处进行钻探取样,分析垃圾断层样品和地下水质,分析结果发现: 1、地下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水混浊发臭,水中均检出厌氧大肠杆菌; 2、垃圾断层样品均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上海市每天有万吨垃圾运往郊区海边堆放,一座座高达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适用的填埋场地愈来愈少,开辟远距离填埋场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费用,这样高昂的费用甚至无法承受。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列于表1。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不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烧或堆肥处理,都必须要有预处理。 预处理程序首先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质、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分别装袋,然后,垃圾处理公司按垃圾分类收集和运送,分类处理和利用。 表1美国部分焚烧厂的主要技术指标 城 市 主要 技术指标 新泽西州的Glouccster county 佛罗里达州 的Broward county 马里兰州 的 Baltimore 马萨诸塞州 的North Andover 新罕布什尔 州的 laremant 佛罗里达州 的St. petershurg 纽约的 Pee kskill 适用于人口(万人) 20 65 85 75 7 100 85 处理线个数 2 3 3 2 2 3 3 单线处理能力 287.5 750 750 750 100 1000 750 每天日处理 能力 575 2250 2250 1500 200 3000 2250 平均日处理量 460 1800 1800 1200 160 2250 1800 燃烧温度F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能量回收形式 电能和蒸气 电能和蒸气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电能 发电机容量(kW) 14×10 60×10 60×10 40×10 4.5×10 75×10 60×10 蒸气量(p/h) 1.2×10 5.1×10 5.1×10 3.96×10 4.6×10 7.02×10 残留物缩减量 95% 95% 95% 95% 95% 95% 95% 回收材料 铁 铁 铁和聚合物 铁和聚合物 聚合物 铝铁聚合物 聚合物铁 三、美国城市生活垃圾与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差别 美国城市垃圾的成分与我国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对照见表2。由表2可知,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与美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有明显的差别,美国垃圾的有机物质多,可回收或燃烧的成分高,我国的城市垃圾中无机物质占有很大比例,即使像上海、北京这类大城市,煤气的普及程度高,有机物质有一定的量,而无机物质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垃圾处理方法与美国的垃圾处理方法应该有较大的差别,要走自己的路。 表2美国城市垃圾的成分与我国部分城市垃圾的成分对照 国家 城市 成 分 美 国 中 国 全国统计 (%) Baltinore (%) 上海市(%) 北京市(%) 哈尔滨(%) 南宁市(%) 金属 8.50 8.90 0.53 0.80 0.88 0.47 玻璃陶瓷 12.00 8.40 2.05 10.75 2.56 4.52 厨余垃圾 13.00 29.00 42.70 49.77 16.62 14.58 纸张 51.00 36.40 1.61 4.17 3.60 1.83 纺织品 3.00 0.47 1.46 0.50 0.60 塑料 4.00 7.30 0.40 0.61 1.46 0.56 可燃其他 物质 3.00 - - - - 惰性物质 5.00 52.24 32.44 74.38 77.44 其他 10.00 四、矿物加工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焚烧的堆肥处理都有它们各自的优点,但也有不可回避的缺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采用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质(占50%~80%),然后将剩余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质(占50%~20%)分别送去填埋、焚烧或堆肥等。这样能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无害化、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并且,节省大量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是矿山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它起到回收有用矿物和提高品位的作用。在煤炭、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等矿山应用很广,技术也成熟。 矿物加工技术包括物料的手拣、粉碎、筛分、分离、脱水、尾矿处理等方法。这些方法也可以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这样,可以从垃圾中回收有用物质,不仅减轻环境污染而且可以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矿物加工技术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通常采用手选、机械和自动化分选,将无机物质回收再生。如用手选,靠人的感官按原料的物理特性预分离、分类,在手选输送带上手选工可将有用物质捡出,这是较经济、简单的办法,但劳动量较大。如用磁选法吸取废铁;利用光滤系统和光电管分选各种玻璃;利用弹跳振动分选软、硬物质;利用筛分和分极处理粒度不同的物质,利用重力选矿方法分选密度不同的物质等。例如,对塑料自动分选、粹碎、清洗和造粒等工艺以达到塑料制品再生,对废旧电缆要以采用粉碎、肃离和重力分选技术将橡胶、塑料和金属电线分离。东欧国家十分重视玻璃回收,波兰回收玻璃占玻璃容器的30%~35%,捷克、匈牙利为30%。在芬兰,人们将炉渣、麦秆、破布、硬纸等物分选出来,捣碎混合,经高温高压制成十分坚固的垃圾墙。如从废蓄电池和废干电池中回收再生有用金属。废玻璃可再生,或生产玻璃钢、马赛克和水磨石。废金属可分选、冶炼再利用。废纸可回收造纸。据报道常州市一年利用部分废品的加工工业产值突破2000万元,利润可保证环卫部门年正常经费,效益明显。 对金属、塑料、高分子聚合物进行加工,在制造业中回收。废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美国利用废旧塑料回炉生产与利用新原料相比,节省能源85%-90%,并获取了可观的热能,如熔化45公斤高密度聚氯乙烯可获得2000单位(英制)的热量。德国不仅开发“再循环原浆”技术回收多种废塑料,还使塑料垃圾分子结构在高温高压下发生氢化作用,将塑料还原成原油。大如船舶、机车、卡车、机床的折卸,中如加工行业中车、磨、刨、削产生的碎屑,以及社会中由回收站回收的碎金属,均需按其物理性质,及时而精确地手选分类、包装登记、存放,然后发运至金属冶炼厂。这是从废金属直接冶炼出单质金属及各种类型合金的重要保障,可大大缩短某些金属的再生周期。 城市生活垃圾经回收利用后不可用或无法利用的残渣,需要最终处理。一般有整体倾倒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法。整体倾倒最为简便,费用也少,但若倾倒量超出环境自净容量,会严重污染环境。 五、结束语 1、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利用。难度大,但必须这样做,不然城市垃圾无法解决。 2、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发生量的主要措施是: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提高废品回收率,增加气体燃料的供应,增加半成品供应。 3、采用矿物加工技术和设备回收再生大部分有用的物质(占50%~80%),将剩余的小部分不能回收的物质(50%~20%)分别送去填埋、焚烧或堆肥等,真正做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并节省大量的投资。 4、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力度。实行垃圾管理制度化,成立垃圾处理公司,对市政府负责,保证垃圾处理后不污染环境,有关各方都要通过合同、法律条款对垃圾进行制度化的管理。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衽吨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环卫制度的良性发展。 5、鼓励和支持个体有照经营者收购品种零星、价格低的废旧物资发牙膏皮、废蜡纸、鲜牛奶袋、饮料袋、物品包装袋等,并减少包装的纸类、塑料类等物,简化包装。重视二次资源的开发,不但可缓解原料和能源的不足,还可净化城市、保护环境,减少垃圾污染。 6、个体捡垃圾者队伍的发展,给城市环境卫生、社会治安都带来了麻烦和不利。为此,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5,上海市金山区废物处置

废手机,废电瓶,废汽车线路板,旧家电……说是废弃物,但它们正在成为城市里的“矿山”。记者从金山区有关部门了解到,金山区张堰镇已聚集了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等几家系列企业,初步形成了上海最大规模的废电瓶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地,每月可从垃圾堆里“再生”黄金30公斤以上,同时可年产白银200吨、铜2000吨和铅1万吨。除了实现资源再生,基地还把废电瓶和电子废弃物一次性处理到终端,几乎不剩什么残留物,避免了二次污染。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一年的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大约有7.5万吨,堆积起来有3 座金茂大厦那么高,而这些废电池中有六七成是废铅,可以被回收再利用。但是,目前本市有90%的废电瓶被非法运到了外地进行低成本拆解,为了运输方便,大量的废酸液还被倾倒在上海境内,严重污染上海的河道和土壤。 本市电子废弃物一年的发生量也有6万—7万吨,由于缺乏合法有序的回收体系,大部分电子废弃物还是被非法运到了外地进行部分拆解,只有30%左右的电子废弃物由本市几家有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其中能够实现一次性无害化处理到终端的只有张堰镇的上海三井鑫云贵稀金属循环利用企业。 通过引进采用高科技设备和先进工艺,鑫云公司真正实现了将废铅蓄电池“吃干榨尽”,烟气、废水等处理指标全部达到了国家环保标准。公司从日本引进的一种废铅酸蓄电池切割机,不再是一股脑地切割电池,而是将电池进行“精细”拆解,使电池中的极板、塑料、橡胶、隔板及电解液都得到分类处理:废的电解液是废酸,可以通过沉淀、过滤等处理,再卖给电瓶制造商重新利用;废的塑料壳,可以重新铸制再卖出去;70%左右的废铅,可以经过无害化处理、再提炼等,最后做成合金铅进入市场。公司负责人透露,彻底回收处置一个废铅蓄电池,可产生 300元的销售额。据了解,目前本市仅批准2家企业从事废电瓶专业处置,其中鑫云公司的回收处置规模最大,一年可处置废铅蓄电池1.5万吨。 鑫云公司的隔壁,就是它的兄弟企业———三井鑫云公司,它通过引进“无氧干馏”新技术和设备,解决了上海地区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难题。对本市一些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来说,因为缺乏后续处置资质,只能将电子废弃物中的有价部分分解拆除,而把残留部分转手给个体商贩,后者再运到外地进行焚烧等非法处理。三井鑫云在拆解分类后,还对所有残留部分进行无害化处理,“炼”出少量的金、银等贵金属,以及较多的粗铜,剩余的残留物还会进一步无害化处理,一年可处置电子废弃物5000吨左右。 由于政策、资金等种种限制,鑫云系列企业目前还无法构建一张直属的庞大回收网络,由于回收处置成本高于“三无小厂”,在收购废电瓶和电子废弃物的价格上也敌不过那些“游击队”,眼下鑫云系列企业的废电瓶和电子废弃物处理流水线普遍“吃不饱”,电子废弃物开工率只有设计处理能力的20%左右。目前,本市正在积极为合法处置企业搭建有效的回收平台,并有望出台回收程序的政策配套。

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固废物上海市总体发展规划浦东新区十五规划及浦东新区固体废物处置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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