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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落户政策咨询热线,关于上海户口的问题打哪个电话去咨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4 19:02:38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关于上海户口的问题打哪个电话去咨询

你先打114118查上海那边的公安局!然后你打过去让转接户籍科!这不就找到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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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咨询一下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情况

可以的,居住证转户口没有要求交金基数的要求,只要是在上海交得就行。相关情况请直接咨询各区的人事主管部门。请不要相信网上的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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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询一下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问题,你这种不算,你这个证书应该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的,是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才算职称。1.单位有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出来的工程类、政工类2.参加人事局的职称考试取得的经济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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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上海户籍政策咨询应该向哪咨询呀电话多少呀谢谢

去你所在的区的公安局呗~如果不是人才引进是需要积分的~现在上海人才挤位很严重,户口控制得很紧,要等很长时间达~~原则上规定和上海人结婚满15(或者是20?)年好像就能进来了。如果5岁以下的在上海出生的孩子,那么只要父母中有一个是上海人,可以选择跟父母中任一人的户口。
不可以。

5,上海落户咨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是一个月内申报新生儿登记。而且新生儿出生时,父母户口在哪里,就只能在哪里上户。(有些地方规定准生证在那里办理的,小孩就只能在那里上户口)。 2、如小孩户口先落回老家母亲一方,等你的户口落下来后,可以通过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落回上海,如果你是上海集体户口(非学生、驻沪办集体户口)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需要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同意其子女入户才能将户口迁移。
户口不能落在人才市场,你的户口也不是在单位,是在派出所,你是已经成了上海人,因为户口已经落上了,你户口放在原来的地方还是搬到朋友的住址地都一样,没必要这么做。自己买了房子后把户口落到自己的地址,这个时候你是独立户口了,现在属于是集体户口,你放在朋友家也就在朋友的也不是你的独立户口,都没啥区别。

6,咨询办理上海户口

1、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2、户口不在本市,但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待遇人员不属于本市社会保障卡申领与发放范围,可以通过由医保局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专用卡(医保卡)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详细也可直接咨询上海社保中心,电话12333。 专家提供: 回
不是综合保险,是养老金、公积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通常叫四金)。
现在最好的就是人才引进政策,父母符合条件,孩子随调,有暂住证就可以参加上海卷的高考,这是目前合法的关于外来户口在上海考试的方法。 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与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为个人解决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问题(CW9开头的) 其中包括有学历和无学历的,主要为其子女能享受上海市统一高考难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办理A类或B类即: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与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为无学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咨询---特别推荐)。 特别提示:《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和待遇 1.子女在上海就读,享受上海常住户口同等待遇,取得本市高中文凭,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高校。(沪教委基[2002]60号) 2.可以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相关事项。 3.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4.可免签证香港旅游等。 5.享受其他上海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7,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基本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二: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2: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4:“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5:“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2)、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个人获奖证书;(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7、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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