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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维修基金,安置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8:21:5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安置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安置房不需要交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不需要缴纳维修基金。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安置房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2,拆迁安置房还交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需要缴纳维修基金。拆迁流程如下:1、规划部门下发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提出拆迁补偿方案并审批: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根据情况修改方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是需要缴纳维修基金的。

拆迁安置房还交维修基金吗

3,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基金由谁承担

安置房的维修基金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的售房款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维修基金,另一部分就是需要单位房改房的职工自行缴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一样,也需要交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拆迁安置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1、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 开发商 处购 买房 屋、办理 产权过户 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各地的征收标准略有不同,以武汉市为例,其标准为: 砖混结构 住宅 49元/平米;电梯 框架 住宅55元/平米。有电梯(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米;有电梯(15层及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米;北京则是另一种标准,6层以下100元/平米;7层及以上200元/平米。具体可咨询项目开发商或房管部门。拆迁安置房维修基金需要缴纳吗:1、主要看你安置房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一般这些条款合同上都会注明由甲方或者乙方交付,如果没有的话,就要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至于交多少要看当地的政策。2、安置房和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一样,也需要交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基金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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