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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妇产假工资,请问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12:01: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请问上海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

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全额由公司发放。
你好产假期间照常发工资的,算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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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产假工资福利还有吗

上海产假工资福利还有。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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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产假工资怎么算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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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上海市的产假工资怎么发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陪产假天数: 1.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产假3天。 2.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3.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6,请问劳动法里产假工资怎么算我在上海

1.因你怀孕4个月了,并未到请产假的时候,你可以出具医院的病假证明,享受医疗期,医疗期的工资不低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960*0.8=768元.而且这768元是扣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保、加班费、上下班的交通费以及饭贴等等,实际到手的工资。2、医疗期的长短以你进单位算起,第一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就增加一个月的医疗期,以此类推。
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所以应按2000元支付工资,不过建议你现在不用讨论这些问题,好好休产假,仲裁时效是一年的,时间还有得是。
4个月就开始休假的话,直到你上班期间公司会给你3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是有基本工资的(不等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它时段的假期是不符合病假条件的,你将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 反过来说,公司可以不批给你这么长的假,这样可以逼你自动请辞,那么你连产假的待遇也没有了,所以你在有产假的基础上也不要向公司提出太多要求了,免得激怒公司。 人事工作者回复!

7,上海职工产假工资怎么算

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前,产假、产前假及哺乳假期间的工资都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才不愿意招用女员工,担心女员工一被招进来就休产假,不仅不能帮自己创造效益,还要自己无偿的发工资,白白背了一个包袱。因此,女性在招工时存在着多多少少的不利,成为招工中性别歧视的原因之一。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逐渐采取社会保险的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将女员工的生育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情况,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这部分费用。由于这一制度还刚刚实行。因此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两种标准。即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前,产假、产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资仍执行原政策,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后,并且生育者本人的用人单位也的确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者即可以获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 具体的待遇是,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不幸死亡的(以《生育医学证明》为准),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女性失业人员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至于实行生育保险之前的生育员工,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规定, “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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