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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包备案管理,太仓甲发直接发包的分包是否需要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注分包单位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9:19: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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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仓甲发直接发包的分包是否需要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注分包单位为

那要看你们的资料走不走总包单位,如果走总包单位的话备案的时候跟总包一块儿备案,如果不走总包,应该不用,分包单位不具备资格。这个不是上海的,各个地方可能不一样,具体的你可以问问总包怎么办。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也许是的。

太仓甲发直接发包的分包是否需要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注分包单位为

2,上海建筑哪些专业分包需要备案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不同类的工程比如市政工程 公路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在不同省份或者是城市 标准的工程合同有不同的版本一般来讲市政工程合同有的地区是要求进行备案的 并且在合同标准格式中有指定的盖备案章的位置公路工程一般不要求进行备案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 可能不尽相同

上海建筑哪些专业分包需要备案

3,上海市幕墙施工施工设计是一家分包合同己备案设计合同还须

幕墙施工单位,要看玻璃幕墙设计是否经过了安评,图纸是否经过了最终的送审通过。若是的话,那么和业主或总包签订的就是施工合同,设计就不需要备案。若是以上还没有经过安评、送审,那么设计合同不是单独签订的,而且业主不需要备案,包括施工合同,那么就可以忽略。一句话,取决于业主的要求,上海没有硬性规定。若是施工合同已经签订,约定的里面包含设计,那么就可以不需要另行备案。
设计备案肯定要的,要不然审图中心不收图啊

上海市幕墙施工施工设计是一家分包合同己备案设计合同还须

4,上海市施工单位如何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签合同如何备案

其实对于此类的问题,已经很普遍了.去找资料的话建议你去百度文库里面收集,但是我个人看法是,这些东西归根到底就是怎么把工地的方方面面管理好对吧. 在整个管理体系当中,管理制度起到的是一个辅助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工地管理方法上的改善.日前,中建3局与维景科技达成合作协议, 双方共同打造一个动态监管管理模式.以手持式3G监控为核心支撑体系.打造远程实时管控工地管理方式.号称一天管理十个工地不再烦恼.在家里,在出差,在办公室.不用去工地现场就能实时查看到现场画面.说实话,我真心佩服这个设计者,为管理者真的解决了很多问题.你可以去了解下

5,分包单位如何做合同备案

您好,会计学堂轩轩为您解答1.对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对施工方的安全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年检合格证明.对发包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审查.2.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是否严谨、合理、是否有错误.3.此条需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否则应请专业律师做审查.4.经常查看现场和技术管理文件,并将现场情况与合同和相关资料做比较,检查是否出现有违约情况和履行合同不完全的情况.5.结算要在平时就收集资料,将平时漏报误报多报的反应出来.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工程名称应该是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不管是做技术资料还是搞施工预结算,施工单位的名称应该写总承包单位的名称 ,关于竣工备案资料:当地质监站有专门的竣工备案表,到贵处可以拿到,然后按要求填写完整即可。

6,建筑业分包合同备案是不是去地税局需要带什么资料

就上海而言是去各个区的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一般就是区质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7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  注:专业分包为外市省进沪企业的,须在备案表上加盖相应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章。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材料有误,告知补正。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你好!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宝安区报建的在海关、深圳市报建的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分包合同备案。打字不易,采纳哦!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宝安区报建的在海关、深圳市报建的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是,带什么资料问下地税至少要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了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内容主体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目前还没有新的规定取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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