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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文,城投不能新增流贷的15号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7 04:27:04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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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投不能新增流贷的15号文

法律分析:对于承担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城投公司,15号文要求严禁新增流贷。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城投不能新增流贷的15号文

2,不能新增流贷15号文

法律分析:明确和规范了相关细节,可执行性和规范性出现较大幅度提升。同时强调,对于承担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城投公司,15号文要求严禁新增流贷。总体而言,中证鹏元认为15号文强调防范风险,操作层面应该会有回旋空间,市场不必悲观解读。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不能新增流贷15号文

3,如何看待银监保密文件15号文被公开这件事

提高保密意识任重道远。材料泄露后,可能造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将国务院有关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决策过程及政策意图公开曝光,打乱我金融工作部署,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秩序。二是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政策酝酿过程中的分歧和政策意图提前传递给金融市场,可能加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或利用“新老划断”的政策空间规避监管,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加大未来政策实施的难度,影响政策实施效果。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的保密要求(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如何看待银监保密文件15号文被公开这件事

4,15号文什么时间发的

时间是2020年7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正式出台,在银行圈引起的关注远远大于表面的反应。面对15号文,大家反应不一。有的人泰然自若,认为15号文不过是过去政策的再次确认,“马照跑、舞照跳、酒照喝”,城投背后“政府隐性担保”的逻辑没有根本改变,“业务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只要别去碰15号文里面的红线就行”;有的人如丧考妣,一方面新增城投业务以后没得玩了,又走到搅破脑汁想如何完成新增信贷规模KPI的时候,另一方面存量城投业务业务风险也不容忽视,需及时处理。15号文对城投来说并不是终结,而是新的开始:为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等问题,住建部今日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原则上不应大于2。

5,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全文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2 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全文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法规分类号】 L35301198305【标题】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颁布日期】 1983/04/14【实施日期】 1983/04/14【内容分类】 保险福利【文号】 劳人险局(1983)15号【题注】【正文】答复你局晋人老字〔1983〕24号文收到。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符合国发〔1982〕62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以及符合劳人老〔1982〕10号文规定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虽然尚未到达离职休养年龄,其病假期间工资可以照发。过去减发的工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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