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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燃气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怎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31 21:59:55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燃气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怎样

关闭点火开关,然后关闭总阀门。
关气源,收拾卫生。

燃气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怎样

2,燃气用具使用完毕后应该

如果是使用的煤气罐的燃气用具,在使用完毕后,应该先关掉储存罐上的开关,然后再关掉灶具上的开关。如果是使用的天然气的燃气用具,在使用完毕后,关掉灶具上的开关即可。燃气用具使用完毕后应该 使用燃气灶具应先点火,后打开灶具开关。 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应及时更换,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器具使用年限均为8年。 应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发现软管老化松动,立即更换。

燃气用具使用完毕后应该

3,临睡前如果燃气器具使用完毕应当怎么做

首先关掉灶具阀门,然后关掉总阀门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临睡前如果燃气器具使用完毕应当怎么做

4,燃气器具超期服役隐患有哪些该如何科学清洁保养燃气灶呢

从一系列的一个高温天气的一个燃气爆炸的相关的新闻中,我们要需要注意到的是一些呃燃气的一些用工具,需要有一些保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的话我们要提前的避免一系列的一个隐患这种情况,具体如何保养这些工具,小编带大家具体的来了解一下吧。现在的一个相关的新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燃气的安全是我们大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我们需要去啊进行一系列的一个隐患上的一个避免,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一系列的一个燃气的装置上面,我们要避免相关的一些工具的话老化,而且一些管道我们要及时的去进行一系列的一个修缮,尤其是一些橡胶管的话,我们需要去注意是否有开胶的一种现象,否则的话容易发生燃气泄漏以及烫伤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来说的话,对于我们的一个生命安全以及利益来说的话,是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一个侵扰的。除了以上的一个需要检查的一种情况之外的话,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的进行关闭阀门,在使用完一些燃气的用品之后的话,我们要及时的去进行啊相关的一安全措施上的一个举措,这种情况下来说是我们大家需要知道的,比如说在嗯做完饭之后,我们的煤气灶需要及时的关闭啊,燃气阀门需要及时的进行一系列的一个呃关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否则的话,在高温天气的话,因为一旦出现了燃气泄漏的一种情况的话,是会非常容易发生危险的。除此之外的话,我们大家在一系列的一个燃气的一利用上面来说的话,在一系列的一个工具上面,我们需要去注意到一些火孔堵塞的一种情况,而且如果说生锈了的话,那么就不要说使用了这种情况,因为这样非常非常会容易导致于发生火灾的情况啊,这种情况来说他对于我们的个人安全得不到一个安全的保保障

5,燃气设备有哪些

储气的,输送的,调节压力,阀门,以及最终的燃烧设备
轻烃燃气是指液态轻烃通过北京新晔路盛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设备气化器汽化,并按工艺要求与一定比例的空气混合,再经输配管网送至终端用户

6,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200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锅炉、灶具、烘烤箱、取暖器、热(沸)水器等产品。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销、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燃气器具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器具管理工作。  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对燃气器具的管理。第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拟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推销其产品的,应到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气源适配性检验,经检验符合我市燃气使用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后方可销售。第六条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在其产品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编制《大连市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目录》(简称《检验合格目录》),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的燃气器具,应是经检验机构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产品应按规定贴有合格标志。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宣布合格证书、标志作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产品从《检验合格目录》中取消。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向用户搭售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转让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第十条 用户自行从外埠及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不属于《检验合格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一条 设立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和维修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安装和维修人员在案装和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对照《检验合格目录》检查其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对未经检验产品或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不得接通燃气。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5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质监、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燃气器具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常用燃气设备十种

燃气灶、淋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燃气汽车、燃气烤炉、燃气喷灯。再想不起来了。
燃气灶、淋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燃气汽车、燃气烤炉、燃气喷灯。再想不起来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加 燃气空调、燃气发电、燃气篜笼、

8,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第八条 (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条件)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  (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的工具;  (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销售许可制度)  本市对燃气器具实行销售许可制度。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均须经审核后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以下简称《准许销售目录》)。  对质量和安全要求高的燃气器具,在经审核列入《准许销售目录》后,必须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方可销售。有关实行准许销售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技监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准许销售的条件)  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三)在本市设有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置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本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本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产品的准产证;  (二)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省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外省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三)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外省市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本市销售单位办理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境外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进口产品的销售单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二)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呢

"(一)按照囯/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囯/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
燃气燃烧器具”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中就有相关的制度。(在百度...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

10,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难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第八条 (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条件)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  (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工具,  (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销售许可制度)  本市对燃气器具实行销售许可制度。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均须经审核后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以下简称《准许销售目录》)。  对质量和安全要求高的燃气器具,在经审核列入《准许销售目录》后,必须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方可销售。有关实行准许销售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技监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准许销售的条件)  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三)在本市设有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置譬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本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本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产品的准产证;  (二)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省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外省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三)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外省市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本市销售单位办理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境外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进口产品的销售单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二)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11,使用燃气器具当发现火焰呈什么颜色时说明燃烧异常一定要开窗

使用燃气器具,当发现火焰呈黄色时,说明燃烧异常,一定要开窗通风。正常情况下,燃气灶的火焰颜色一般是清澈的淡蓝色。如果火焰呈现出黄色等其他颜色,就要警惕了,很有可能是燃气灶出现了故障。燃烧时,燃气与空气混合均匀,火焰就会呈蓝色,此时少烟、火力大;如燃气没有与空气中的氧充分混合,燃烧不完全,热流量低,火焰就会呈黄色,烟也比较大。日常使用燃气注意事项。1、燃气灶下的橡胶管建议两三年更换一次,避免橡胶管因老化、连接不紧密导致漏气等安全事故发生。2、使用燃气具时,人不得远离,防止压力突然降低,出现断火导致天然气泄漏。一旦发现火焰自行熄灭,要立刻关闭前阀和燃气具阀门,同时开窗通风,不可立即启动或关闭抽油烟机或其他电器,待异味消失后再重新点火。3、切勿把易燃物品放在灶具旁边。锅底保持干燥,以免水滴进燃气灶气孔引起灶具生锈堵塞。4、做好清洁,包括点火器、燃气灶面。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天然气火焰变黄很危险
黄色,这个答案我记得

12,新修订消防法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担符合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也是容易引起火灾的产品。对这类产品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全性,防止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果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生产出来的这类产品必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给用户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本条中“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插座等,以及日常生活中以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照明灯具、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电饭煲等;“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主要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及燃气计量器、钢瓶及调压器等;“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按其适用范围,分别由国家、部门和企业制定。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上述规定和标准以及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电器产品设计、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或管路设计、敷设等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对于电器产品,如空调器具,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对线路和插座、插头要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电力系统中安装线路要由电工负责,不能随意乱拉电线和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在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以便在线路发生短路时能及时、可靠地切断电源;电线绝缘必须符合线路电压的要求。导线的敷设,在室内正常干燥场所,导线的布线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敷设绝缘线、瓷珠、瓷夹板、木槽板明布线或绝缘线穿管明布、暗布;在潮湿和特别潮湿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穿塑料管、钢管明布、暗布或电缆明布;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当敷设绝缘线瓷瓶明布线或电缆明布,放入电缆沟中;敷设在金属管内的导线,其绝缘强度不应低于高流500伏。   随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城市燃气资源的大量开发、生产和广泛的使用,燃气火灾越来越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991年联合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对城市燃气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技术标准规定进行。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为严防燃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密监督检测管道的运行情况,以防管道漏气酿成火灾爆炸事故。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敷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天然气管线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漏气;天然气连接导管两端必须用金属丝缠紧,严禁使用不耐油的橡胶管线作连接导管。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至1.5米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高温和日光曝晒,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人工煤气管道进入住宅时应加保护套管,以防管道受到损伤;室内煤气管道应明设,并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内,如必须暗设或通过地下室时,要保持便于安装和检修。室内煤气管道不应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不应穿过卧室、浴室,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在套管中;用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放置化学危险品或可燃物的地方;煤气炉灶不得在地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使用;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软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两米,两端应扎牢,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管线、计量装置及阀门安装后,应经试压漏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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