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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上海行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7 21:56: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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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上海行驶吗

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呀,你可以直接到派出所办理一个上海当地的牌照的
不可以直接行使,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上海行驶吗

2,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的载人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记住,一定要会躲才行。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3,外地牌照电瓶车可以在上海开吗

外地牌照电瓶车需要取得非机动车牌证才可以在上海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扩展资料《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十六条 (通行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不可以,不象汽车的规定,外籍电瓶车不可以在上海开是因为无法进行管控,因此在马路上被交警拦下会被扣车罚款的。可以在上海上个牌就行了。
外地牌照电瓶车不能在上海行驶的,没抓到是运气,抓到就麻烦了。
外地电动车。牌照能在上海换吗?

外地牌照电瓶车可以在上海开吗

4,上海电动自行车如何上牌照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另行公布)。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2013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其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另行公布)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2013年11月8日后(“后”含本数,下同)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三、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承诺书》(式样附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四、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申领临时号牌,应当自201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领。2014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五、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所有人是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明;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人身份证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以上证明,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除外)。 (二)购车发票或者所有人当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可以在登记点领取,也可以从“上海市交通安全信息网”(www.shjtaq.com)和“上海公安门户网”(www.police.sh.cn)下载、打印)。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临时号牌: (一)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车辆具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者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临时号牌遗失、毁损的,所有人可以到核发牌证的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补领、换领临时号牌的,2014年9月1日后办理。 八、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执行。2017年3月1日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2014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本通告发布后,如国家、本市标准调整,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符合调整后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纳入产品目录的,其所有人可以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符合机动车标准,按照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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