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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明确房住不炒政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到底有哪些措施来保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7 15:47:3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到底有哪些措施来保证

2016年12月中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要求回归住房居住属性。这一通俗化概括隐含着决策层的诸多良苦用心。这一论断明确了住房的定位,使得住房市场有望回归到居住的基本功能上来;另一方面,它旨在稀释住房的资本品属性,标明政策取向将朝着继续打击投机、防止热炒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方向深入推进。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将采取多项举措缓解住房供需矛盾:——要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根据人口流动情况分配建设用地指标;——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土地供应,提高住宅用地比例,盘活城市闲置和低效用地;——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到底有哪些措施来保证

2,上海市对改善性住房贷款有哪些新政策

在对现有居民住房状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严格区分保障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界限,建立健全改善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真正改善收入困难户的住房条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政策,明确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3.4平方米、再次购房,为购买“改善型住房”。“33.4平方米”是上海2008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对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仍保持80万元,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则降低为60万元;首期付款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明确,“投资投机性购房”最基本的条件是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4平方米(2008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第二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上海对购买“投资投机性购房”将从紧执行掌握贷款政策。(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如果你是外地户口,需要在上海工作满1年,如果是上海户口则没问题。然后现在首套房国资银行一般是8.5折的利率,首付可以3成。外资银行利率7.1~7.5折,但是首付可能需要4~5成左右。需要6个月银行流水,个人收入证明,有这些基本没什么大问题了。详情咨询各大银行。

上海市对改善性住房贷款有哪些新政策

3,上海发布国五条细则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贷

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3年3月30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年供应量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编制本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一季度公布全市年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全年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五、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各项制度规定,房屋管理与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等规定。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开发项目贷款、批准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处罚和限制。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不同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走势研判。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住宅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同时,建立土地出让前研判制度,完善优化土地出让方案,搞好市场分析监测,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四、深化完善“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全力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要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供应政策,合理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范围。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完善两代及以上成年人复合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口径。要全面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改造,逐步推开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措施,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全年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70万平方米。推进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全年完成40个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加快引进教育、卫生、商业等优质资源,确保入住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单位)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来沪务工人员供应。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完善激励政策,健全标准规范,构建技术平台,加大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力度。

上海发布国五条细则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贷

4,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根据国家七部委下达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广东依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从6月1日开始实施一系列新的房产政策。其中关系到千家万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已确定。  广东省建设厅近日正式对外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为界,各地级市可以在这一标准上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的标准正向省政府报批,不日就将公布。  1、广东普通房标准  套内120平方米以下可上浮10%  广东省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普通住房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不过这个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与楼市情况不一样,广东将允许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他强调,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按照套内面积120?評的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应执行统一标准。  该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2、换算成建筑面积  155平方米大房仍属普通住宅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意味着,如果用足政策上浮10%的话,广东境内套内面积在132?評以下的房子在买卖时还是可以按普通住宅标准征收1.5%的契税,132?評以上的住宅才会契税翻倍。  由于市民一般看到的楼盘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总数值,如果按照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的话,市面上销售的面积在155?評以内的房子仍是属于普通住宅范畴内的,其在交易时仍可享受1.5%的契税标准。  而即使各地级市不对该标准实施上浮,维持套内面积120?評这个标准的话,那么按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市面上面积在141?評以上的住宅才会享受豪宅待遇,交易契税翻倍。  3、营业税今起调整  未满2年卖房征税5.5%  此外,楼市还将从今日起开始实施不少新政策。如楼花转让将禁止,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会有所调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禁止楼花转让”的公告已开始挂在大厅醒目位置,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于6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据悉,这一政策将直接打击短期炒房客,挤出楼市中的泡沫成分。  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将从今天开始实施新的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5%下调至1%,但无论房产有无增值都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仅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自住房才能免税。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住宅不足两年转手的,将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  据介绍,以往市民出售或购买一年以上的住房是可免收营业税的。而按照新政策,6月1日起,市民转手购买不足两年的住宅,将要按售房收入全额的5.5%征收营业税。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购房置业 另外给你推荐两个不错的网站: www.zxtp8.com www.kudy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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