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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力通公司民事判决书,求写民事判决书 要求格式标准内容不必太详细大一新生的作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5 08:33: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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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写民事判决书 要求格式标准内容不必太详细大一新生的作业

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甲方 姓名:甲A 性别:男 民族: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 家庭住址:地球村中央镇小区大街XX号 被告:乙方姓名:乙A 性别:男 民族: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 家庭住址:地球村中央镇小区大街XX单元XX号申请事项:分配西瓜事实及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栽种了一颗西瓜,两方的付出劳动成果对等,西瓜成长期间所用的费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均AA制,因甲方无业,没有其他收入,劳动期间付出的体力劳动较多,乙方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故在西瓜成长期间付出的体力劳动相对于乙来说较少,西瓜成熟之后,甲方和乙方因为分配西瓜产生分歧,故上诉于某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方提供证据若干。甲方的陈述理由。乙方的证据和陈述。法院:根据上诉原告的辩述和乙方的辩述,本院认为甲方因为付出的体力劳动多,而多得西瓜合情合理。乙方并没有尽到西瓜在成长过程中应付出的体力劳动,故乙方要求五五分成西瓜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长:某某某审判员:某某某代理审判员:某某某书记员:某某某以上是我按照一般的民事判决书来写的·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条例和分配结果均是由本人自由想象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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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为状告前员工刘宁秦学军王志骏案始末

“无论这次开庭结果如何,应该会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决。”7月7日晚,首日的审理结束后,3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之一、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张志律师透露。据了解,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和案情“过于复杂”,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时间初定为7日、8日、9日三天,并将视具体审讯时间适当延长到本周六。张志表示:“当庭宣判的可能性不大,法庭最有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择日宣判。” 华为缘何与3名前员工对簿公堂?UT斯达康又为何牵涉其中?这还要从2001年说起。 2001年7月,本案的3名被告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从华为公司辞职。当年11月,3人在上海投资50万元,联合创办了一家名为“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科)的企业,主业为制造光传输设备,并先后从华为挖走研发光网络产品的开发人员20余人。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当月中旬,UT斯达康公司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UT斯达康1500万美元期权的价格收购了沪科,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遂成为UT斯达康员工。几天之后,华为公司向黑龙江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报案,称沪科销售的产品与华为销售的产品相似,要求佳木斯警方立案调查。当年11月21日深夜3点,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3人拘留,12月18日,佳木斯警方将案件移交至深圳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正式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3人在押至今已经有19个月。 2003年8月,王、刘、秦三人的家属发表声明,声称华为直接参与了警方的搜查和询问,对本案的证据和执法流程进行质疑,导致此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华为状告前员工刘宁秦学军王志骏案始末

3,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4,民事判决书写作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展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收起
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写明原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上诉或原审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因抗诉而再审的,应定作:“……(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正文  1.事实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内容与写法上与二审民事判决书类似。首先应当概括叙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主张和请求要简写;其次重点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内容可参照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进行操作。  2.理由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要针对其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的观点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写明再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即“依照……(判决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论述再审判决的理由要抓准关键,亮明观点,论述充分,合法有据。  3.判决结果  再审民事判定书的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决四类。  (1)如系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抗诉)维持原判。  (2)如系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的内容)。”  (3)如系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  (4)如系加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加判的内容)。”  另外,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可写:  “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如需驳回其他之诉的,在判决项目之后应另列一行,写明:“驳回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其他诉讼请求。”  (三)尾部  由于再审的案件,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也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因而尾部应分别参照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写法书写。  注意事项  无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予以改判,其判决书都应体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对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重立新案,不能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  无论哪一类再审案件,只要改变原判决时,在判决结果中,都应一并撤销原一审或一、二审判决裁定的全部或某一部分。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01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4.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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