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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房屋离高压电线几米是安全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13:13: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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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离高压电线几米是安全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只有提到水平距离 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 。 仓库应该不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这一条说明,留出的水平距离,一是为了保证人的安全,另外还要保证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房屋离高压电线几米是安全的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50米的通信铁塔离380V的高压线多少米离10KV的高压线多少米1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3.5米

50米的通信铁塔离380V的高压线多少米离10KV的高压线多少米10

4,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用电秩序的维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实施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合作,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和加强电力检查等措施,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定解决方案。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接到报修后应当在向社会承诺的期限内派员到达现场抢修。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设置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第九条 因树木、竹子等植物生长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电力企业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因树木、竹子等植物生长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树木、竹子等植物倾斜,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并应当告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发电、变电设施以及相关标志物;  (三)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专用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四)影响专用铁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5,36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

请参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6,10万伏电线的安全距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安 部 【颁布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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