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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命案,嘉定安亭新源路2015年2月9日凌晨一点到三点有什么特殊事件发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5:03:10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嘉定安亭新源路2015年2月9日凌晨一点到三点有什么特殊事件发生

似乎没有,要是大事,在信息时代一定会及时见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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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安亭新源路2015年2月9日凌晨一点到三点有什么特殊事件发生

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没有相关判例的支持

有的,您可以百度了解下。据我了解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有过几次法院判例:1.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 2.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3.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下面,展开一下第一个判例的具体情况:2015年10月的这次案例,是法院判例首次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那次的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上签署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8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付款8000元人民币,后被申请人未还借款。申请人于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可双方在法大大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据悉,这是国内首例针对使用数字签名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没有相关判例的支持

3,我和男方是相亲认识的于2015227日领了结婚证2015214办了四

1、说有证据,那也不过是吓唬你的。就算真的有证据,他们又能怎么着你呢?最多就是离婚!2、办酒席的钱,肯定是没有的。3、彩礼的钱,除非是没有共同生活吧,才需要返还。不过你这样的情况,如果不返还,他们肯定是不肯离婚的。如果真要离,最多就返还他七八万
你好:彩礼不退。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 第三种情形的 应当以离婚为前提。综上所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必须符合上述情形,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男方要求返还 法院必定支持如果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男女双方却未共同生活的(所指的是双方确实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男方要求返还 法院必定支持如果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这里所指的生活困难是,因给付彩礼 导致男方的经济条件不足以满足当地最低的生活标准,此种情形下 男方要求返还 法院会必定支持但是 符合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却未共同生活以及 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 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如果男方的证据都不是围绕上述情形提出的 那么要求返还彩礼没有 事实依据大可放心!
闪婚么

我和男方是相亲认识的于2015227日领了结婚证2015214办了四

4,熊俊宏 认识吗

告熊俊宏民事起诉状-江西高院  原告:陈艳,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熊俊宏,男,汉族, 197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熊俊青,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FEED公司4,036,074股发起人普通股,目前价值及计算方式见附件)。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陈艳与第一被告熊俊宏系夫妻关系。  第一被告熊俊宏与第二被告熊俊青系兄弟关系。  本案第一被告熊俊宏曾于2009年6月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艳离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1日驳回了熊俊宏的离婚诉求,现该案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8月,通过美国律师查证,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艾格菲(国际)集团公司(该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FEED”)4,036,074股发起人记名股股权于2008年12月无偿转让给了同为FEED公司上市发起人其哥哥、即第二被告熊俊青。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批露,“2008年10月6日,根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熊俊宏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而向其兄弟熊俊青,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752,152股普通股,但熊俊青授权熊俊宏行使公司的投票权。以上股票的锁定期限截止2009年10月6日。”  报告同时明确:“2008年12月24日起,熊俊宏将4,036,074股发行为普通股赠与熊俊青,熊俊青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并且,“熊俊青2008年12月2日授权熊俊宏享有4,036,074股普通股的独占表决权和处分权直至2011年12月2日。”  初步得知这一消息后,陈艳于2009年7月1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写了一封异议信,指出,其丈夫熊俊宏在FEED公司持有的4,036,074股发行为普通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熊俊宏将其无偿赠与其兄,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侵犯了陈艳的合法财产权益。  2009年8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回函给陈艳,声明SEC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相关股权转让手续,这并不代表转让是合法或违法行为,同时,SEC建议陈艳“可以在合乎中国法律框架下,采取任何行动来澄清您在该股票转让中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第一被告在起诉离婚前,与其兄密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夫妻共同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兄,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哥哥,在接受该股权时,其应知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股权的共同财产所有人,但在未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以无偿方式受让股权,显然不是善意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弱势群体的权利。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好!....还真不认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酒后架车至人死亡回怎么处理

1、根据道路安全法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其处罚为罚款200-2000元,扣6分,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逃匿的,承担全部责任,终生禁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你的叙述,你朋友酒后驾车,并且还致人死亡,性质是很严重的。根据相关案例和分析,他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外(大约在10万元左右),还要负刑事责任,一般在1年以上,三年以下。 当然如果对方在经济方面有特别的要求,他们满足后,可不再纠缠,判的可能要轻一点,最好的结局是判三年,缓刑2年。
发生车祸后报警拦车抢救伤员,却未设警示标志,结果引起连环车祸造成两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损失的60%即6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李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投保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遗产范围内与李某驾驶轿车车主朱先生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投保保险限额5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杨先生与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车投保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闻先生与车主兰先生连带赔偿。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驾驶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从曲靖城区载客至昆明。当天上午8点左右,李某驾驶车辆行至曲陆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被告杨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当即下车电话报警并拦车抢救伤员,但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撞在肇事车桑塔纳尾部,造成桑塔纳驾驶员李某及乘客郭女士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雾天驾驶机动车行驶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电话报警,拦车抢救伤员,但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闻先生在雾天驾驶制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纳乘客郭女士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为农业人口,丧葬、死亡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李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主为朱先生,该车投保险种为驾驶员伤亡责任险2万元,乘客伤亡责任险8万元;杨先生驾驶的货车挂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挂靠服务费120元,该车第三者责任人险种为5万元;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车主为兰先生,兰先生借给闻先生使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桑塔纳轿车车主朱先生以其和驾驶员李某的借用关系是无偿的,李某驾驶中无不良行为,被告杨先生未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闻先生驾驶不合格车辆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桑塔纳车主朱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驾驶员李某的父母和证人在另案中的陈述,二审认定朱先生与驾驶员李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朱先生主张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司机小蒋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驾车执行接送任务,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送命。家属怒将三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8.94万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深夜车祸醉酒司机丧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区沪宜公路上,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当时,28岁的小蒋醉酒驾车,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司机小蒋当场死亡。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小蒋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蒋和同学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饭店吃饭。21:38分,公司领导周某来电告知,其现和公司法人何总、总经理助理小刘,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学阿斌开车陪同下,小蒋前往ktv,与何、刘、周等人一起饮酒娱乐。随后,何总提出要洗桑拿,同学阿斌便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总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刘、周两人仍留在ktv包房。 刚下车不久,何总发现自己的打火机,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蒋便返回去取。随后,再开车赶回接何总回家,车祸就在途中发生了。 妻儿老父怒告三共饮者 事发后,家属痛不欲生,认为当晚和小蒋在一起喝酒的何总、刘助理和周某,对小蒋的死亡负有责任,多次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赔偿 3333333333333333333

6,上海交通事故

  1□肇事轿车已面目全非  前天下午1点30分许,在国权东路近关山路路口附近,一辆车牌为沪H86027的灰色比亚迪轿车从人行道上驶下开上机动车道不久,即撞上一辆开往双阳北路方向的强生出租车。随后,这辆轿车失控并向路边冲去,殃及1辆电瓶车及2辆自行车。被追尾碰撞的出租车则又与一辆奥迪轿车发生碰撞。现场目击者表示,包括两名妇女及一名儿童在内的3人在事故中受伤,其中两名女子伤势稍重,被救护车分别送往附近两家医院诊治。  记者赶到事故现场时,事发路段交通正在逐渐恢复正常,数名民警在勘查。在事发路段10余米的机动车道上,散落着车身碎片。灰色比亚迪轿车此时已被拖回了人行道上,前保险杠脱落,左侧车灯碎裂,引擎盖拱起。由于撞击猛烈,其驾驶室内的两个安全气囊也都弹出。强生出租车车尾后保险杠脱落,前保险杠上也有碰擦痕迹。奥迪轿车驾驶侧后车门凹陷。  在马路中央躺着一辆已经支离破碎的电瓶车,两辆损坏较厉害的自行车已经拖上了清障车。一辆摆摊的三轮车翻倒在人行道上,一侧车轮扭曲。一旁一辆自行车上的部分鲜花则翻倒在路旁。  记者注意到,那辆肇事轿车前保险杠脱落在路边的电线杆下,电线杆上也留下部分撞击痕迹。  综合现场不同方位目击者的回忆,记者了解了这起事故的事发全过程。原来,这辆比亚迪车是在附近一家名为新鹏大汽车快修有限公司清洗的私家车。在当日下午1点30分许,该公司的一工作人员将该车洗好驶出路面后准备再找位置停放时,撞上了开往双阳北路方向的强生出租车车尾,那辆出租车跟着则撞上迎面驶来的一辆奥迪车的后门上。  比亚迪轿车在撞上出租车后随即失控,又冲进了在一旁人行道上的设摊群。“一位卖年画的女子被撞后当即就瘫倒在地上,看情形胳膊全部被撞青了,疼得她不住地呻吟。”目击者说,只见比亚迪车又打了弯,结果又撞上了一辆电瓶车和两辆自行车。所幸其中两辆非机动车上的年轻骑车人逃得快,但一名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因避闪不及被撞到了腰。另有目击者称,还有一名儿童在事故发生时擦伤了嘴。“当时那辆轿车失控,路边的行人都惊恐地闪躲。”目击事发过程的龙先生等人连呼“吓人”,他们猜测可能由于司机有些紧张,误将油门当刹车,才导致车辆一时失控的。记者随后在店内见到了这名开车的男子,他坐在一个角落里低头一言不发,十分沮丧。有目击者称,曾看到该男子的驾驶证,持证人为7年驾龄。而店方经理则在事发后从隔壁银行取出一些现金对部分人员进行了当场赔付。至记者离开时,开车男子已被警方带走调查事故的确切原因。  2前天凌晨,嘉定区金沙江西路、丰华路路口发生惨剧,交通协管员张某在协助交警处理事故现场时,一名醉汉突然坐进警车驾驶座,张某上前阻止后不久遭醉汉拳击头部,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月6日零点左右,嘉定交警在金沙江西路、丰华路路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交通协管员张某在旁协助。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一名陌生中年男子突然闯入事故现场,并擅自坐进警车驾驶座。张某立即上前阻止,但这名满嘴酒气的男子始终不肯下车。在场交警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立即通过电台联络派出所民警支援。支援警力到来前,该名男子趁机逃离现场。据现场目击者称,该男子几分钟后再次返回,并趁协管员张某不备朝他头部打了一拳,然后再次迅速离去,张某被击中后没多久便倒地不省人事。民警立即找到该男子并将其控制,张某随后被送往附近医院,不幸的是,他最终仍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53岁的张某住在丰华西路某小区,邻居告诉记者,他平时为人很和善,身体也挺健康,对其遭殴致死一事感到震惊。  据嘉定警方透露,涉案男子姓吴,为来沪务工人员。目前,吴某已被警方刑拘,其血液样本已送相关部门检验,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312月8日上午,宁通高速公路仪征段发生险情,一老太横穿高速公路,结果造成6辆汽车发生碰撞,其中一辆出租车受损严重,车上4人全部受伤。  上午10:20左右,仪征市一出租车在宁通高速公路上行驶到仪征梅家沟大桥时,出租车驾驶员突然看见一个老太横穿高速,他连忙打方向避让,结果车子一头撞向高速公路中间护栏,然后反弹到大桥并横在桥面上。出租车顶灯、保险杠、驾驶室挡风玻璃散落一地,前面发动机部位全部撞毁,方向盘变形,出租车驾驶员用手捂住自己胸部表情痛苦,而车厢后排座位上3个男乘客全部受伤。  一行驶在出租车后面的面包车来不及刹车,前部撞上出租车中部。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也撞上出租车受损。此外,“老太横穿高速”还引发桥北三辆车追尾。一位出租车驾驶员表示,自己从扬州回仪征正常行驶,可能是对前方发生的交通事故过于“专注”,前面的轿车突然慢了下来,自己尽管立马采取措施还是发生了追尾,刚想下车看看,自己的车也被猛烈撞向前方,原来,后面一辆轿车也追自己尾了。据悉,除了仪征开往扬州的出租车内4人受伤外,所幸其它车辆内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宁通高速警察立马赶到现场进行处理,附近的仪征市新城派出所也组织民警参与救治。目击者告诉记者,横穿一般的马路就已经很危险了,横穿高速公路简直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而且害己害人。该老太是从大桥和高速公路的空隙处钻进来,继而横穿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应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此类危险动作再次发生。

7,请问该案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文字表述五花八门,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持己见,使案件首先陷入程序上的纠纷。本来为了节省诉讼时间,反倒因管辖争议而拖延了诉讼时间,延误了纠纷的解决。本文从本院受理的一起案例谈谈本人对约定管辖的理解。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与被告人民电器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地为陕西西安。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民电器上海公司认为该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由某个法院管辖,且合同签订地也不在临潼,属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将该案移送其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审理中,对于该案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不明确,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管辖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管辖有效,临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应按法定管辖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以协议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节省诉讼时间,杜绝法院之间互相推委。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约定管辖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上述五个法院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否无效?审判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观点。本人认为:此条文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文,而非强制性规定,其文字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而非“必须选择”,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条文列明的五个法院范围内选择,也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此之外的法院进行选择,其立法本意在于允许当事人约定双方认可的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在此前提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其约定有效。这样就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从心理上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  (3)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西安”,西安包括临潼在内的十多个区县,不具有确定性和单一性,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临潼区。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根本就没有证据而非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临潼区,作为原告住所地的临潼区法院首先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虽然原告西安华新能源公司的工商注册住所地在临潼区,但实际上公司的办公地在西安市南关正街(属碑林法院管辖),临潼仅是生产区,其给被告人民电器的所有书面函件中公司地址均注明为西安市南关正街。如果合同确是在西安签订的,相对于临潼区而言,在碑林区签订的可能性更大。但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地在上海,既非临潼也非碑林,双方意见分歧。临潼区并非合同约定的明确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不具有确定性和单一性,故该约定无效。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就应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案中,被告人民电器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的加工地也在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区,故该案应依法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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