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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哪个单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6 19:50:50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哪个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哪个单位

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现在的政府机构已经没有建委和交委了,名称应当为建设局或城建局和交通局,建设局的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和建设、办理各种建设项目的准建证等工作。交通局负责交通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的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3,刘晓平的介绍

刘晓平,男,1971年9月生,现任苏州大学设计艺术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武进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武进区城镇发展规划专家顾问,江西省高安市城镇发展规划专家顾问,厦门立丹行机构规划战略专家顾问,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医疗建筑技术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⒈ 城镇规划与运营战略研究;⒉ 环境建筑学与建筑创新;⒊ 当代城市与建筑文化传播研究。

刘晓平的介绍

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p>上海市安全协会安全员证书查询网址:</p> <p><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51safe.com.cn%2ftzzy%2fmain_aqgb.asp%3faction%3dno" target="_blank">http://www.51safe.com.cn/tzzy/main_aqgb.asp?action=no</a></p>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地址:西藏南路1090弄1-2号楼银南大厦2层地铁8、9号线陆家浜路站7号口

5,中建八局的领导名单

董事长/法人代表:黄克斯。延展回答:1.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1998年09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等。2. 分支机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芦潮港工程项目管理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3.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隶属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始建于1952年,1983年由基建工程兵部队集体改编为中建八局。4.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是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大型建筑施工骨干企业,局总部设在上海。5. 中建八局拥有2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及机电安装等11个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等31个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参考资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引用时间2018-1-29]
中建八局的领导:1,董事长:黄克斯2,总经理:校荣春3,副总工(主持工作):王玉龄“CSCEC”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识,源自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缩写。标志整体造型方正、坚实,象征建筑的基石、诚信的品格以及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的运营实力。cSCEc标识的艺术组合,喻示公司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奉献社会、造福人类的信心,打造过程精品、提供优质工程的质量意识,跨越五洲、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1998年09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等。

6,2010年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有何新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中补偿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于货币补偿有哪些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产权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  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你可以在百度点上海市网、然后在点上海市建委,再点政策与法规,再找一下上海市拆迁与补偿安置办法一看就知道了。

7,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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