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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201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23:18:1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

一、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将办法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区、县”均修改为“区”。二、对《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  1.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公共供水取水及以长江和黄浦江为水源的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三、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  删去第十条。四、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将办法中的“质量技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区、县”均修改为“区”。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  3.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均修改为“市场监管”。  4.将办法中的“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整洁和美观。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  (八)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将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十一、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第九条 (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条 (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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