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徐汇区 > 上海市轨道交通危险物品目录,坐上海地铁可以带卷直两用棒吗

上海市轨道交通危险物品目录,坐上海地铁可以带卷直两用棒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9 20:38: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坐上海地铁可以带卷直两用棒吗

卷发棒还是可以携带的,在地铁安检的时候没什么问题,如果需要开包检查,只要出示一下就可以了,不算危险物品。

坐上海地铁可以带卷直两用棒吗

2,上海地铁打火机限量携带吗

打火机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应该不能多带!
加打火机的油或气体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可以携带上地铁和公交车的,查出来轻者没收,重者行政拘留。

上海地铁打火机限量携带吗

3,现在上海的火车和地铁禁带什么

上海地铁: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不携带宠物及未经全封闭包装的活禽进站、乘车;不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没有问题,不属于禁限物品,请放心携带!详见:春运行李规定说明(火车)http://jt.sz.bendibao.com/news/2009120/89191.htm

现在上海的火车和地铁禁带什么

4,上海的地铁可以携带行李箱吗

可以的 多大都可以 但不能夹带危险品 地铁站进口有安检的
可以带
可以带啊!
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第七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一般地铁上都不太严的查行李箱的,7月左右就开始严查了 大一点点的包都要安检的

5,上海地铁安检不允许带什么进入地铁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有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品类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强磁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化妆品,刀具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有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品类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强磁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有生活用刀、专业刀具、酒类、表演用具以及各种可能用来危害安全的锐器、钝器等。有关特殊行李(如小动物、危险品等)的运输,应与铁路部门联系。旅客可以限量随身携带饮料两瓶(合共不超过1000毫升)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6,地铁安检抓我的手我可以投诉他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三、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然,你也有权投诉安检人员
安全至上 换位思考 人家也是打一份工而已,尽职尽责,理应表扬 你别太娇气了
en.现在是世博会非常时间,安全关乎着所有乘坐地铁的乘客的安危,安检的行为是有些不妥,但他也是在尽责,大家谁都不想成为第2个东京地铁嘛元彰晃毒气事件的受害者吧,请您配合下安检,相互谅解,换位思考咯

7,上海火车站安检 护肤霜

我刚去过,可以带的,没关系的,只有不是液体的化妆品就可以了,还有指甲油之类的是不可以的,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线问我,如果我在的话
可以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可以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沪府发〔2009〕5号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如下通告: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商场免费班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三、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施行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文章TAG:上海市轨道交通危险物品目录上海上海市轨道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