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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委会报告,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会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04:26: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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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会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党委会:即党的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1996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2、参会对象不同党委会:是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全委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参与。3、成员的选举方式不同党委会: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成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扩展资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的职责是:(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会有什么区别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提出,并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的有关重要措施; (三)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 (五)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市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本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六)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七)本市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八)本市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 (九)本市教育、科学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区(县)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十二)本市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六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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