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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有没有限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02:27:2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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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有没有限制

公务员是不能有这种与自己所在部门密切相关的盈利性行为的,一般都会以受贿罪论处。

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有没有限制

2,排污权交易的宏观效应

促进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
任务占坑

排污权交易的宏观效应

3,什么叫排污权以及区域环境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答:简而言之,就是把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 一、假定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1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2000元。 二、如果B企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 三、那么和B企业的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500元的收入。双方都会乐于促成这笔交易。(根据《经济》杂志有关文章整理)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什么叫排污权以及区域环境

4,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按照规则进行自由交易是否正确

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证研究——以嘉兴市、南京市、深圳市为例●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依法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得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环保部门制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将此指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有偿排污许可指标的方式发放给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区域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量,并以此排放量为限,对排污权进行分配,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制度●目前,我国制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发展的因素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机制欠缺;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困难,环境容量不容乐观;价格和税收机制不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策:做好前期调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技术支撑为前提;加强制度建设;着力于市场培育;遵循统筹城乡的思路;以政府监管为保障
应该不是吧。

5,排污权交易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补偿、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

6,排污权交易的仍存三大难题

目前,湘鄂两省正以排污权交易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企业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但相关专家认为,当前全面推广铺开排污权交易,尚需解决三个难点问题。 一、受让主体范围较小,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新修订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将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扩到市州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但县(市)审批的项目仍不在此列。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张杲说,很多项目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审批权层次的不同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有些企业感觉自己很“委屈”。 二、现行单价竞价模式易造成不公平。目前拍卖采用的英式拍卖仅考虑竞拍人的出价,而不考虑竞拍人所需排污权数量,这造成需求量小的买家往往不在乎价格,导致价格异常上涨。建议随着排污权交易活跃,可考虑采取符合标的物特点的多种拍卖方式。 三、由环保部门出让排污权易引发社会质疑。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放削减信用是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回购的、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减排量,由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出让。但长期由环保厅扮演出让方,易引起社会对政府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目的的质疑,影响政府公信力。

7,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什么单位制定

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必须是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缴纳使用费后取得,一种是通过购买取得。通常情况下,“缴费取得排污权”比“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成本较低,排污企业更多的关注于如何能够更大限度的通过缴纳排污费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许可证。其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排污企业和新增排污量企业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排污总量作为基数予以统筹安排,即: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污染普查数据作为现有企业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据。单独地区排污量与国家节能减排大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地区排污总量要严格依据污染普查数据,各排污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部门污染普查的现有排污量作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据。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对企业新增部分统一安排。(2)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因此,各地政府应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鼓励排污权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排污企业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可以将富余排放指标出售或储备。上述排污企业通过技改实施减排行为的,不影响企业依据其污染普查基数而拥有的排放量的购买权。企业在不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排放指标的购买量,但购买的初次排放量不应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应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总量范围内批准并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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