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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法,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是书面形式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9:20: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是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形成文字,到并不一定是要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什么是书面形式

2,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1、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的必要条款,法律用语是应当,也就是必须,所以没有签订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2、补偿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具体金额没有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协商一致了应当遵守,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你认为偏少可以不遵守,但是不能拿了补偿还不遵守。3、合同的附件签署应当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附件的签署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名称的不算签署和合同附件。4、电子版的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必须要有签章,如果没有签章则不认定签订了合同。5、更改了合同内容的视为新合同,新合同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合法签章,不失为签订了,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3,企业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吗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看到劳动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工作,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则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者每天扣10%工资并处以警告”。我认为,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权利,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如下法律依据: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规定,全面、实际的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单方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其实是免除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这类条款因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应属无效条款。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变更。二、劳动者在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应当对调整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三、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对调整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调整工作内容以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五、劳动合同中有调整工作内容的约定,但约定的条件和指向并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企业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吗

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不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说,即使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然而,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因此,实践中即使劳动者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用人单位只愿意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5,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具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如果你工资是银行转账到你卡里的,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没注明有些收入项目是非工资体系的,那么你每月到账多少,就是实际工资多少。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月平均工资,即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你做了6了月,就6个月实际发了多少除以6就是月平均工资。2、如果你的钱是一部分是转账,一部分拿现金,那只能算转账金额或劳动合同上的金额;3、如果全部拿现金,如果你手头没有公司财务部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工资条,这样就很难说明你是多少工资。单凭一张打印的工资单是不能作为有利证据的。公司会有办法拿出笔你实际拿到的工资低的表。至于怎么搞,在此就不多说了。4、工资结构项目一般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地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如有特殊约定的其他收入,符合规定的可不计算在工资中。 注:双倍工资为:你入职后30天内公司没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未满1年的,从你入职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个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好像是两个月未签署合同的将视为无定期期限合同,享受的加班待遇是和签署合同的正式工一样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搜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万生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劳动者罗某2006年8月入职深圳用人单位,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1年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9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5月31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收到通知后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讨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理解。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目前主要有南、北两派的观点。南派观点以上海为代表,主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了上述观点,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一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看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双方都愿意续签劳动合同。2.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在2008.1.1后连续两次与同一家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就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2008.1.1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满2次,那么也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不满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只要劳动者和单位协商一致,同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对象不固定的特点,有了劳动任务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连续订立两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那么没有工作任务的时间怎么办呢?合同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有连续的工作任务,与你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为了规避某些责任的话,你可以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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