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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作用的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6:51: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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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灾保险作用的是什么

、巨灾风险相关概述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巨灾、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概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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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作用的是什么

2,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怎样的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不过,近日,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开始试点,今后发生地震等大型灾害,保险体系将向受灾群众提供坚实的救助和保障。

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怎样的

3,什么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就是保险公司再去买保险,因为巨灾保险额度一般都很大,保险公司也为了分散风险所以再向别的再保险公司买保险!
国际上所谓的“巨灾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同质风险,一旦有自然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面临集中赔付的局面,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资金和信用风险。巨灾保险在国外一般是通过再保险或分保来转移分散风险。国内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这种情况。我们所称“巨灾保险”更多的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发生时未投保的灾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跟实际意义上的“巨灾保险”没关系。

什么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4,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

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 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核心是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

5,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思路

您好!保监会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成立了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确立了“三步走”方案,该制度将于2017-2020年全面实施。“三步走”方案包括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年——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之中。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为巨灾保险制度确定了具体框架,即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被视为对保险业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正探索“个人(企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多层次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
你说呢...

6,巨灾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 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巨灾保险(catastrophe insurance)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 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 可能造成巨大 财产损失 和严重人员伤亡的 风险 ,通过保险形式, 分散 风险。

7,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 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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