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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怎么领失业金,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详细办理手续和所需材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6:25: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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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详细办理手续和所需材料

目前你还不行,失业补贴是指本市人员。

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详细办理手续和所需材料

2,奉贤南桥失业金哪里办理

是江海地区的,还是南桥地区的。 南桥的在环城西路477号,江海的就在南星路上。 带好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单。

奉贤南桥失业金哪里办理

3,上海奉贤奉城失业金办理地址

在户籍地的劳务所办理奉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二所奉城镇大庆西路39号奉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所奉城镇兰博路2009号奉浦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奉浦开发区国顺路553号
是江海地区的,还是南桥地区的。南桥的在环城西路477号,江海的就在南星路上。带好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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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我不知道上海的条件,不过估计和我们这差不多,我们这里是这样:被单位辞退,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失业金申领表,单位盖章 ,必须是在该单位入职满1年的,然后去社保部门办理,每月大概能够拿到600多(相当于社保最低基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金额)。上海应该不只这个金额,多一年就多领一月。至于领失业金的地方,你这个应该问公司,公司社保在哪里开户最好就在哪里领取,因为区和区之间可能不是统筹政策不同。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向哪个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2)是否进行求职登记等。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5,2020年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上海2020年失业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在上海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取标准为第1-12个月为1895元/月,第13-24个月为1516元/月,超过月份为1240元/月,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直接拨打客服电话12333。另外,若是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前缴社保费满一年、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金领取标准:第1-12个月支付标准1895元/月,失业第1-24个月支付标准1516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240元/月。另外,若是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当前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还不能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在上海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需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即可在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需办理转移手续,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指导办理具体手续。《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请问在上海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补领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搜一下:请问在上海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补领吗?
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7,上海地区如何办理领取失业金

一、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 二、失业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如何办理失业金   (一)办理《失业证》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证》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学历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办理领取失业金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1.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4.已经年检好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身份证、劳动手册到街道社保办理,工作满1年领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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