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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证明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14:41:5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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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你说得没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由于各地的户籍登记制度有所不同,因此,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婴儿的户口登记,除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外,还需要什么证明,应该及时向户籍登记机关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愿意让你做亲子鉴定就不错了,按说这种情况要是严格执行规定根本都不会给你入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2,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理

1,在新生儿宝宝出生后,会有专职医生找到婴儿父母收取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一般在核实父母身份证信息无误后的第二天,专职医生会给新生儿母亲一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需要认真填写。2,原则上《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是需要新生儿宝宝的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之内亲自去办理,但是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孕妇生完孩子之后都要坐月子,这要需要孩子母亲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去办理,一般是委托孩子的父亲去办理。3,准备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4,准备好以上材料后,被委托方就可以动身前往孩子出生医院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站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了。5,,到达孩子出生医院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站后,找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窗口,将准备好的资料交给窗口内的工作人员审核办理。6,工作人员审核完毕之后会将办理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付给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免费的,不需要缴费。
医院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以及医院开出的新生儿出生记录;未在医院出生的小孩如果要办出生证,前提是医院有《出生医学证明》剩余,因为现在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都是按本院活产数领取,不是医院出生的,按理是办不到的。如果正好医院有剩余,您需带上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外,还必须出具村里的小孩证明,并到乡或区派出所加盖公章!如此才可以办理。如果是已经上户,需要补办,必须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并加小孩的身份证户口簿,小孩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理

3,新生儿出生后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证明,为确保您宝宝出生证明的完整有效,请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有您宝宝的名字。如果您宝宝的名字尚未取好,请您和家人尽快取好,以便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请在您分娩后一月内,由宝宝父亲或母亲携带准生证、双方身份证到宝宝出生医院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  三、须填写内容包括:准生证明号码、新生儿姓名、双方身份证号码、新生儿申报户口地址。因《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医院将无权更改,故要求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并仔细核对院方所填写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确保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四、办理出生证明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  对于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父亲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当地落户所需的其他证明。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只能补办,否则没办法上户口。

新生儿出生后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4,我是在家生产的可现在迁上海户口需要医学证明该怎么办

在迁户的时候经常需要提供出生时候的医学证明,否则就不予办理。下面是国家出台有关于出生时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以及办理所需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你好!《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及资料如下:(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各地对于补发的规定不同,具体如何办理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为准。
规定是,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的,孩子父母需要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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