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松江区 > 上海市建设工程第65号文,楼梯要不要建入模型上海市有了明确规定其它地区可以参考

上海市建设工程第65号文,楼梯要不要建入模型上海市有了明确规定其它地区可以参考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5 07:58: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楼梯要不要建入模型上海市有了明确规定其它地区可以参考

要的!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设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楼梯间的布置应当有利于人员疏散,尽量减少其造成的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间与主体结构之间应当有足够可靠传递水平地震剪力的构件,四角宜设竖向抗侧力构件。  二、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宜在其楼梯间周边设置抗震墙,其中沿梯板方向的墙肢总长不宜小于楼梯间相应边长的50%,角部墙肢截面宜采用“L”形。  三、设置抗震墙可能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的框架结构,楼梯间也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将梯板设计为滑动支撑于平台梁(板)上,减小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  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或第三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可不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五、对不符合上述第二或第三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整体内力分析的计算模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并宜与不计楼梯构件影响的计算模型进行比较,按最不利内力进行配筋。  六、楼梯间的框架梁、柱(包括楼梯梁、柱)的抗震等级应比其他部位同类构件提高一级(楼梯构件参与整体内力分析时,地震内力可不调整),并宜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率。  七、楼梯构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梯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或200mm×300mm;柱截面纵向钢筋:抗震等级一、二级时不宜少于4d16,三、四级时不宜少于4d14;箍筋应全高加密,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  (二)梯梁高度不宜小于1/10梁跨度;纵筋配置方式宜按双向受弯和受扭构件考虑,沿截面周边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箍筋应全长加密。  (三)梯板厚度不宜小于1/25计算板跨,配筋宜双层双向,每层钢筋不宜小于d 10@150,并具有足够的抗震锚固长度。  八、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除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13.3.4条要求外,尚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m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九、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抗震设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十、其它要求  (一)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上的日期为分界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图通过的设计文件中的楼梯间设计内容,确需部分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楼梯要不要建入模型上海市有了明确规定其它地区可以参考

2,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搜

你好,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二、本通知所指申请人为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分为项目报建、合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报建。申请人在取得房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后,可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合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申请人在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后,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并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网上填报并办理合同备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  1、对于加装电梯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结构与既有多层住宅完全脱开的项目,其新建部分按照新建抗震标准设计。  2、对于加装的电梯与既有多层住宅结构相连,作为整体设计的项目,既有多层住宅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结构安全性进行专项咨询。   (三)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具备施工条件后,申请人应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同步办理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的报监手续。   (四)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区(县)房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共同完成综合验收,申请人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项目报建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增设电梯工程)》(网上填报);  2、经房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计划;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含申请人或实施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五、在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网上填报);  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网上下载);  3、《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计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设计方案咨询报告;  6、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的增设电梯改造协议。  特此通知。望采纳!
操作起来非常难,建议还是放弃好了,首先你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旧楼一般所有者不是一个主体,所以这个证你就办不下来。 而且每个城市的规定都不太一样,有的要消防、园林、城管。。。。等各部门取得同意才能进行。 旧楼的结构图纸呢?设计院呢?这也是一笔钱。 就算以上所有手续你都办完了,你还要这个地方能加装电梯,这就要电梯专业人员来设计,但是你买电梯用什么名义和电梯厂签合同?就算可以设计,可以签合同, 费用谁来出?一楼的肯定不愿意,后期电梯的维保费用哪个出?电梯每年维保可是要几千的,还要相关部门年审,谁的名义来年审? 难点1:部门多,手续多 难点2:主体难统一 难点3:费用公摊?包括后期维护成本。 难点4:技术问题,设计院图纸?旧楼一般内部无法改造,只能外墙加装结构,而电梯的底坑,顶层都有要求,底坑是需要下挖的,你的下面是不是有管道?可以承重?还是挖开地基墙面开裂? 如果你以上问题都解决了,基本就问题不大了,如果你真能自己搞成我就佩服你 这个市场是不小,不过操作起来肯定是宏观的,也就是说必须政府牵头,个人不好做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搜

3,为什么投标的还要给招标的保证金呢

http://wenwen.sogou.com/z/q772163235.htm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不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你有物品拍卖,我以最高价投得,而我没交保证金,我说我不够钱或没钱不要了,打死我都不要,你能拿我怎么办?交保证金是防止乱喊价的,到时你违约,我不退还保证金。交保证金操作有通知的。下面是一提交保证金操作通知案例: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 根据沪建建管(2005)第65号《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使各投标人能及时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特制定本操作须知。 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号和户名 户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账号:31001502500050021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二、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地点和时间 提交和退还地点: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小木桥支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小木桥路780号) 提交和退还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三、提交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方式 (一)、提交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和银行保函 1、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的付款人必须具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且与投标报名人名称一致。 2、为资金安全起见,从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以现金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3、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 4、不得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5、银行保函采用示范样式。(示范样式可向托管银行索取) (二)、退还方式:原则上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账号返还。 四、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和划付 (一)、计息利率:按退保证金之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划付方式:按投标保证金存放期间计算利息,退保证金同时将利息划付至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账户。 五、提交投标保证金程序 (一)、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人带好“投标须知前附表”、银行凭证,由托管银行审核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提交在途/确认函》。 (二)、采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方式提交: 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 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凭“投标须知前附表”和入帐回单的复印件,托管银行受理审核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提交在途/确认函》。 六、退还投标保证金程序 (一)、未中标 投标人凭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或招标人出具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退还保证金证明、《投标保证金提交在途/确认函》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托管银行受理审核后进行保证金转账退还。如果采用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退还时必须带好企业ic卡。 (二)、中标 中标人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经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合同、《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托管银行受理审核后进行保证金转账退还。如果采用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退还时必须带好企业ic卡。 (三)、其他情况 投标人凭招标人出具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备案的证明,由托管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后根据电脑操作系统中的退还信息提示进行保证金转账返还。 七、《投标保证金提交在途/确认函》一式五联,一联为投标人留存作退还证明、一联为招标人留存作提交保证金的证明、一联为托管银行留存、一联为受理服务中心留存、一联为投标人财务部门留存。 八、托管银行咨询电话:54614788-1078 九、注意事项 (一)、除银行保函户名为招标人全称外,其余收款人户名均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三)、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函,也不得超额提交,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为什么投标的还要给招标的保证金呢

4,上海市规定有垃圾厂的地方周围多少米内能够算搬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建设建设工程上海市建设工程第65号文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