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松江区 > 上海市码头堆场管理,码头堆场各个操作环节的信息如何处理

上海市码头堆场管理,码头堆场各个操作环节的信息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8 13:44: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码头堆场各个操作环节的信息如何处理

1,第一肯定是计划,船名航次,提单号的进入,在报关完毕后,进行信息的录入。这个里面要求全部信息准确无误/2,其他的依次进行
你好!点晴码头管理信息系统以现代化的集装箱码头为参照,针对港口各个方面的业务流程及细节设计开发的。涵盖了集装箱、散货及车辆运输等全部业务操作。运用这套系统,能够方便快捷合理调配资源,加快作业速度,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码头综合服务水平,提高码头的经济效益。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码头堆场各个操作环节的信息如何处理

2,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或者未超过港存期的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由上海港务局组织港埠企业将货物运到港外库场的措施。  港外库场是指经上海港务局核定的在港区外承接港口疏运货物储存业务的单位。第三条 (疏运原则)  上海港务局实施疏运,必须以港口货物过分集中,超过港埠企业的库场额定堆存量并影响港口待卸船舶的接卸为前提。  对不具备上述前提堆存在港区的货物,上海港务局不予疏运。  港埠企业的库场额定堆存量,由上海港务局核定后公布。第四条 (不得疏运的货物)  下列堆存在港区的物品,不得疏运:  (一)稀有珍贵物品、历史文物、有价证券;  (二)外国使、领馆物品;  (三)展览物、科研器材及资料;  (四)动植物活体;  (五)精密仪器及其他易损物品;  (六)外包装已经损坏的物品;  (七)上海港务局认定不得疏运的其他物品。第五条 (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  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用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向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其中,近洋航线船舶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提供;远洋航线船舶应当在抵港7日前提供。  船舶信息指船舶载重量、方位和规格。卸货资料指舱单、积载图、危险品清单。集装箱货物卸货资料还应包括集装箱清单并注明特种箱、危险品箱和冷藏箱等内容。第六条 (船舶靠泊计划)  上海港务局收到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船舶信息和卸货资料后,应当迅速编制船舶靠泊计划。  在船舶靠泊计划编定后,上海港务局应当及时通知港埠企业准备接卸,并将船舶靠泊计划通知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七条 (货物抵港通知)  外贸进口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货物抵港通知。内贸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货物抵港通知。第八条 (提货和装卸)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提货手续,并在取得提货凭证后,与港埠企业约定提货时间。  港埠企业在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约定提货时间后,应当按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妥善安排货物装卸所必要的人力和设备,保证货物在约定时间内提离港区。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已约定提货时间的货物,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提货。第九条 (集装箱货物的交付形式)  集装箱货物的交付形式按集装箱港方堆场条款(CY)、收货人库场条款(DOOR)和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CFS)处理。  集装箱港方堆场条款,是指承运人负责将集装箱及其货物在卸货港码头堆场整箱交付的形式。  收货人库场条款,是指承运人负责将集装箱及其货物在收货人库场整箱交付的形式。  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在港方货运站拆箱交付的形式。  在港区拆箱后的集装箱空箱和进港的集装箱空箱,其交付形式按集装箱港方堆场条款处理。第十条 (疏运程序)  货物超过港存期疏运,港埠企业应在实施疏运24小时前向上海港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就近疏往港外库场。  货物在港存期内提前疏运,上海港务局应事先向市政府交通办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上海港务局组织港埠企业予以落实。  受理机关对疏运和提前疏运的申请,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 (疏运交接)  港口货物疏往港外库场时,港埠企业应与港外库场办好疏运交接手续,编制货物交接清单。  对疏往港外库场的集装箱货物,港埠企业还应编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在24小时内提供给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二条 (疏运通知)  港埠企业应当在港口货物疏往港外库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通知的内容为:疏运原因和依据、货物进港日期和疏往港外库场的时间、地点以及提货地点、联系人等。第十三条 (疏运货物的提取)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港外库场提取疏运货物,应当先到港埠企业办理提货手续,付清费用,领取由港埠企业出具的港外库场疏运货物提货单(含交接清单)并约定提货时间后,方可按约定时间到港外库场提取货物。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我想要详细了解 集装箱堆场的功能

销售二手集装、租赁、改造二手集装箱、集装箱配件等 上海我德实业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以科技服务客户,坚持技术进步、不断 创新、不断超越,已经成为一家在交通运输行业颇具实力和规模的企业。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集装箱堆场,有些地方也叫场站.对于海运集装箱出口来说,堆场的作用就是把所有出口客户的集装箱在某处先集合起来(不论通关与否),到了截港时间之后,再统一上船(此时必定已经通关).也就是说,堆场是集装箱通关上船前的统一集合地,在堆场的集装箱货物等待通关,这样便于船公司,海关等进行管理.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 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我想要详细了解 集装箱堆场的功能

4,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货物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港存期或者在港存期内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为促使货物即时离港,实现港口畅通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条 凡抵达上海港接卸货物(含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疏运,以及相关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港埠企业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管理工作。  铁路、航运、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港口货物疏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货物疏运工作。  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港口货物疏运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第二章 港口疏运管理第五条 外贸进口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抵港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提供抵港船舶卸货资料。  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在收到外贸进口货物船舶抵港卸货资料后,应当及时编制船舶靠泊卸货计划,组织港埠企业接卸抵港货物。第六条 对抵港货物,港埠企业应当妥善、谨慎地装卸、搬移、安放、保管,并保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的方便。第七条 外贸进口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货物抵港情况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内贸货物船舶靠泊后,港埠企业应当立即将货物抵港情况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八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期公告的货物抵港时间内或者收到提单以后,作好提货准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提货手续,与港埠企业约定提货时间。  对约定提货时间的货物,港埠企业应当做好提货作业准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提货。第九条 以集装箱港方堆场条款或者收货人库场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为七日;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为十日;国内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港存期为十日。  货物的港存期从货物卸入港口库场的次日起计算。但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从拆箱次日起计算;港埠企业必须在该集装箱卸船后三日内完成拆箱作业。第十条 对在港存期内的货物,港埠企业依照规定计收港口货物堆存费。对超过港存期未转入港外库场的货物,港埠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计收超期累进保管费。第十一条 对超过港存期后仍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港埠企业可以向上海港务局提出将货物疏离港口库场的申请,经上海港务局批准后将货物就近疏往港外库场。港埠企业应当在将货物疏往港外库场的次日内书面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未经上海港务局批准,港埠企业不得将货物疏往港外库场。*注:本条中关于“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二条 在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经市政府交通办批准后,上海港务局可以对在港存期内的货物作出提前疏离港口库场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上海港务局在实施提前疏运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将货物提离港口。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疏离的货物,或者无法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自行疏离的货物,可以由港埠企业就近疏往港外库场。  在货物疏入港外库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港埠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铁路、航运、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运力,配合上海港务局确保提前疏运的任务完成。*注:本条中关于“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港埠企业必须依照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操作。    对于烈性危险货物,港埠企业应当直接换装,确保货不落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将烈性危险货物暂时卸在港口库场的,港埠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并立即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烈性危险货物提离。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逾期未提离的烈性危险货物,港埠企业可以将其转入港外危险品库场。

5,有没有谁有关于集装箱堆场操作与管理方面的论文

集装箱码头的空箱操作主要分空箱进、出场操作和空箱管理两部分。 一、 空箱进场操作。 码头空箱进场有两种方式,空箱卸船进场和空箱通过检查口进场。空箱卸船进场前,码头堆场计划员必须安排空箱堆存计划。该计划安排的原则为,空箱根据箱尺码的不同,箱型的不同,按不同的持箱人分开堆存,码头与船方必须在卸箱时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 通过检查口进场的空箱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船公司指定的用于出口装船的空箱,一种为进口重箱拆箱后返回码头。如为船公司指定用箱,则根据堆场计划员所作堆存计划与不同的尺码,不同的箱型,按出口船名、航次堆放;如为进口箱拆箱后返回码头堆场,则根据堆场计划员所作堆存计划与持箱人的不同,分开堆放。空箱进检查口时,码头检查口与承运人必须办理交单手续。 二、 空箱出场操作。 码头空箱出场主要有两种方式,空箱装船出场和空箱通过检查口出场。 装船出场的空箱主要有两种, 一种为船公司指定用于出口装船的空箱,另一种为装驳船的空箱。码头箱务管理员应根据代理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空箱装船清单或船公司提供的“出口装船用箱指令”,安排装船用箱计划。码头配载计划员根据箱务管理员的用箱计划以及代理提供的“场站收据”,结合船名、航次的配载情况,选择全部计划空箱或部分计划空箱配船。凡该船航次未能装船的空箱,箱务管理员应做好记录,以备下一航次装船之用。 空箱通过检查口出场主要有下述三种: (1)门到门提空箱,主要是出口载货用空箱的提运。该空箱提运至集装箱点进行装箱后,重箱即回运本码头准备装船出口。空箱门/门提离港区,货主或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根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货主或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主或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向码头堆场提取空箱。 (2)单提空箱,是指将空箱提运至码头外的集装箱堆场(CY)。如船公司提空箱至港外堆场,提退租箱等。码头箱务管理员应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的“空箱提运联系单”发箱,联系单上一般应写明持箱人、承运车队、流向堆场等,并注明费用的结算方法。 (3)因检验、修理、清洗、薰蒸、转运等原因需向码头提空箱。货代或内陆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根据委托关系或有关协议向货方或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方或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向码头堆场提取空箱,码头凭代理的工作联系单发箱。 空箱出场时,码头应与船方或承运人做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交接手续。 三、 堆场空箱管理。 码头堆场存放空箱的基本堆放原则,是按持箱人和箱尺寸的不同分开堆放。码头设有专用的空箱堆存箱区,一般可堆放4至5层空箱。当码头内发生拆箱作业后,拆空的箱应及时归并,并按堆垛要求堆放。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码头堆场上海市码头堆场管理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