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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赵炜法官,问 100 我单位给其他公司带息借款2亿元当初此家公司行贿我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5 08:23:5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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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100 我单位给其他公司带息借款2亿元当初此家公司行贿我单

起诉吧。没别的办法了。
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打下酱油

问 100 我单位给其他公司带息借款2亿元当初此家公司行贿我单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名字叫什么谢谢

马建华 谢谢采纳
陈立斌 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法官。
陈立斌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名字叫什么谢谢

3,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和自诉

错。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方提出抗诉,上诉不加刑无效。所以被告和自诉人都上诉的时候,是不能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和自诉

4,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了。上海是直辖市,相当于一个省。一个省有一个省高院,有若干个市中院,还有N个基层法院。在别的市里,中院就直接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上海不能这么叫,“市”其实是一个省的概念。所以它的若干个中院就叫作第一、第二中院。第一、第二中院各自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处于同一级,区别仅在于地域管辖上。

5,上海杨浦法院院长是谁

顾伟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谢谢,祝君好运!
正县处级别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上海市是三级行政体系:上海市(省部级)——区、县、委、办、局、部(地厅级)——乡镇、街道、区县下属局(县处级);2、所以上海杨浦法院是副厅级别,法院院长是副厅级别,副院长是正县处级别。

6,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是如何组成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二审案件要组成合议庭,不可以独任审判。但是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只进行法庭调查,如果是法庭调查,一名法官即可,不算违法,符合民诉法的规定。现在很多法院二审案件一般是只进行法庭调查,所以你只看到一名法官。至于其他合议庭成员,在最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上会明确写明。
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如果独任审违法。但是你说的一名法官审理,不一定违法,合议庭成员,不一定参加庭审的,而且除重大疑难案件,一般不参加庭审和案件的日常诉讼活动,只在最后听取主办人案情介绍、审查证据后,提出合议意见。所以一名法官审理,不代表独任审,独任审才违法,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审判合议庭人员组成是3人,5人,7人奇数形式。二审法院一般都是3人组成合议庭。简单的民事争议案件,法院认为适用书面审理的,由3人组成合议庭,可以由一名法官进行询问之后作出判决。按照您说的情况,应该是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存在没有收到传票传唤,或者其法官自身的问题,你可以当场提出、或者待二审判决后进行申诉。 纵横法律网 胡良瑞律师

7,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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