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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如果是私企公司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做职工安置方案如何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21:16:16 编辑:好学习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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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私企公司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做职工安置方案如何处

需要,收购国有控股公司如果你需要将职工辞退需要做一个会计动作叫“辞退福利”,这个动作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这里面就包括要补发的补偿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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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私企公司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是否需要做职工安置方案如何处

2,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内容包括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2、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二)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三)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3,公司注销时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如何安置

根据公司注销的原因和情况的不同,职工安置有不同的方案,如果涉及到地方企业改制的话,问题往往也会更加复杂。由于你的问题说得不够清楚,所以只能简单的说说,目前,最常见的职工安置方式有以下两种:1、原公司在注销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2、由接收原公司资产、人员的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注销时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如何安置

4,清算中如何安置职工

1、企业申请破产时,必须向法院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先偿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个人实际取得的安置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金额除以个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破产职工如何安置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是根据《企业破产法》与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方法办理。对企业破产之前,已经去世的职工及其家属如何安置并没有规定。应该说,企业破产前,去世的职工的家属已经从企业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费用,企业破产,仅对在岗的企业职工本人的安置问题进行解决,并不对已去世的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安置,而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6,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样本

x有限公司 职工安置计划 x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我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是经x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法定地址: 。公司股东分别为 (持公司 %股份)、 (持公司 %股份)。现经各股东充分讨论通过,同意境外x有限公司(下称新投资者,经 核准登记。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开户银行: ,帐号: )收购公司原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公司被收购后,法定地址不变,经营年限: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 年。公司经营范围调整为: 。公司名称不变;原公司职能机构设置维持不变,继续发挥其正常职能运作;员工所属职位、薪酬待遇不变。同时,公司继续为员工购买相关社会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x有限公司 二OO 年 月 日 格式自己设置一下··

7,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大量的国企进行兼并重组,其中很多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的。对于涉及到的职工而言,关注的焦点是企业股权转让后的安置问题,这也是关心企业发展的大问题。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式:一、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鼓励创业性就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二、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建议1、完善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方面的立法企业并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金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工安置有关的立法。近年来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职工安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章的法律效力低、标准不一,不少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工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职工安置这一老大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2、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工安置的关注程度为了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要求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企业并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将职工安置作为谈判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并购计划。3、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要把城市、农村逐步、全面地纳入社保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具体问题类型,进行步骤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内容拓展等。具体步骤如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通常来说,仅仅转让股权而企业主体不发生变化的话,是没有职工安置的问题的。但是国有企业情况特殊,各地有各自不同的政策。建议您向当地熟悉这类业务的律师咨询一下。祝你好运!答复人:薛天律师

8,我想知道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是怎么安置的

根据《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安定。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9 (阅读次数:136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法函[2003]4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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