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松江区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用户改装,上海逾期煤气账单如何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用户改装,上海逾期煤气账单如何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23:44:2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逾期煤气账单如何交

到所住辖区的煤气收费站去交。

上海逾期煤气账单如何交

2,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3,上海天然气申请怎么办我饭店新装修急需安装天然气请大家指点

你这样的个人用户不知道年用量有多大,一般应向当地的天然气供应商提出申请,然后由他们设计提出施工方案和立项申请由有关部门批准施工
你好!去所属然气公司申请.详细问一下962777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上海天然气申请怎么办我饭店新装修急需安装天然气请大家指点

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二、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对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应当提供指导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市推进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安全地向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并建立配送业务查询系统,供用户查询配送信息。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具体推进计划和管理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其中,跨区、县范围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区、县范围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七、将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可对气瓶检测、充装、运输、存储、销售、配送等环节实行追溯、识别的信息系统,并与市燃气管理处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原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九、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十、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燃气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改装燃气器具以什么法律为准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关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适用哪一个,应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如2、燃气公司是特许经营企业,看一下你朋友与燃气公司之间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有的地方,燃气表是由用户购买所有权归用户所有,这样的就更无权拆走了。

6,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7,上海燃气许可证年审应提前多少时间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开展《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指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前向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二、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办理指南),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换发许可证。三、换发新证后,旧证书一律收回。四、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经审查不予延续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注销其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妥善处理用户善后事宜,不得无证经营。五、被许可人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写和提交许可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作如存在虚假信息,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六、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网站(http://www.sh-gas.sh.cn/)提供延续办理指南与延续申请表的查询与下载。七、办理地点: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中心燃气窗口。联系电话54614788-6068。

8,请问上海是现在家庭燃气开通需要收费吗

上海市家庭燃气新装的收费标准: 按照上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发的沪燃集(2007)137号文收取,通常情况下燃气新装需缴纳的费用为新装人工材料费155元,但一些特殊安装项目会以用户实际安装情况为准,用户可在申请办理业务时详询上海燃气各营业窗口业务受理人员。 附录:最新的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居民用户新装燃气 1. 用户申请燃气新装的住宅已列入发展计划,用户可凭有效证件(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户口簿或房屋租赁证等有效凭证及燃气户名身份证),到所属营业站点申请。通常情况下,从付款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安装完毕。 2. 燃气新装的工作内容包括: 定型安装:窗口营业柜台收款并约定上门日期,施工内容包括拆管塞(带气)、安装表前支管、表前阀、燃气表、用气管、灶前球阀,接通灶具,气密性测试。有自排管的用户先做气密性测试,确认无漏后,安装燃气表具,并将自排管道接口与燃气表具连接。 非定型安装:与申请人约定上门测估日期及时间,测估后按收费标准编制预算,通知申请人付款,付款后约定施工日期及时间。 3. 燃气新装的收费标准 按照上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发的沪燃集(2007)137号文收取,通常情况下燃气新装需缴纳的费用为新装人工材料费155元,但一些特殊安装项目会以用户实际安装情况为准,用户可在申请办理业务时详询上海燃气各营业窗口业务受理人员。
不可以

9,网上求助关于在上海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销售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因使用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而发生的中毒伤亡事故呈上升趋势,1999年已占事故总数的首位,主要是由于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及现有房屋住宅结构等方面的因素,致使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易引发各类燃气中毒事故。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在本市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停止销售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以减少燃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根据有关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已能生产符合本市燃气气质特点,能满足用户要求,安全性能更高的如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等燃气热水器。其质量技术指标已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因此,在本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条件基本成熟,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供本市燃气用户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不得再进入本市销售商店和销售部门;对200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此类产品和已来沪销售的此类产品,要进行登记,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二、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提供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户外型等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品种供用户选购,以满足用户需要。  三、对燃气用户已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维修单位仍要做好维修保养等服务工作,有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排除,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四、对本市燃气热水器的生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销售管理仍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必须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有违反将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关于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排气式(烟道式)家用燃气热水器的通告》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即日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热水器,同时要积极为用户提供安全性能更高的强制给排气式(简称强制平衡式)热水器、强制排气式(简称强排式)热水器,以满足广大用户需求。 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强制平衡式热水器除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具备资格安装人员严禁再行承接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接并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安装。 已经安装和使用了不具备安全保护装置的烟道式热水器和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接排气式热水器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立即进行整改。

10,2010年1月8日以后签的购房合同不需要交燃气初装费吗

燃气初装费可能真的不用交了 郑州市拟按每平方米18元收取城建配套费燃气价格可能上涨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河南商报报道:昨天,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郑州市民可能不用再交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和每年48元的维修费了。买房时将按每平方米交18元收取城市配套建设费。燃气价格将上涨。   [事件]   燃气初装费将变身城建配套费   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的重点仍然是已经争议了6年的燃气初装费和维修费该不该收的问题。令市民惊喜的是,根据三审稿规定,以后再买房不用再交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了,燃气初装费和维修费将要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买房时按每平方米交18元的城市配套建设费,还有是燃气价格可能要上涨的费用。   [解读]   谁买大房子谁掏钱多   原规定:燃气初装费3500元。   变化:“将来郑州市的燃气初装费将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房时按住房面积多少收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说。郑州市将燃气初装费纳入城建配套费,初步定为按照住房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8元。省发改委已经研究过,原则同意,只待省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   虽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但与过去相比,费用还是降低了不少。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如果按每平方米18元收取,只收1800元,降低了1700元。   公司不能随便停气   原规定:如果燃气用户不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交纳气费,每天要按所欠燃气费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如果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燃气公司可以停止供气。   变化:在这次审议会上,部分组成人员认为,供用气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用户不按期交纳气费时,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收取滞纳金”的惩罚性规定。而且,燃气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能随便中止供气。   破坏燃气设施最高可罚1万元   原规定:单位破坏燃气设施将罚1000元至5000元。鉴于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法制委员会建议提高对单位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数额。   变化:三审稿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罚5000元至1万元。   维修费计入供气成本   原规定:居民每年还要交纳48元的燃气维修费。   变化:三审稿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由燃气公司承担。   “维修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燃气将来肯定要涨价。”郑州市人大代表、郑州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闫国起说。
文章TAG: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用户改装上海上海市燃气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