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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各局委办有哪些,上海大口包括哪些部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3 06:36:16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大口包括哪些部门

主要是下属的主要产业行业部门,主要是工业党委,郊区党委,外经贸委党委,商业党委,旅游党委,建设党委,金融党委,教育党委,科技党委,综合经济党委等

上海大口包括哪些部门

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现在的政府机构已经没有建委和交委了,名称应当为建设局或城建局和交通局,建设局的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和建设、办理各种建设项目的准建证等工作。交通局负责交通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的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3,上海外事局

上海外事局没有的,也许你是说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调动靠关系。新人进去的话,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外语水平要高,也要有一定关系。业务上归外交部管,所谓“外事无小事”,所以还要政审。
上海没外事大学啊?有海事和海关,很多时候两所都是招提前批的

上海外事局

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外事办、信访办)二、组织人事处三、政策法规处四、财务管理处五、科技管理处(总师办)六、总体规划管理处七、详细规划管理处八、建筑规划管理处九、市政规划管理处十、监督管理处十一、历史风貌保护处(城市雕塑管理处)十二、地名管理处十三、土地综合计划处(耕地保护处)十四、土地利用处十五、土地权籍管理处十六、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环境和勘查管理处)十七、征地补偿管理处十八、行政许可处十九、信访办公室二十、监察室二十一、直属机关党委(文明办)、工会、团委1、直属机关党委(文明办)2、工会3、团委
正厅级别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上海市是三级行政体系:上海市(省部级)——区县、委、办、局(地厅级)——乡镇、街道(县处级);2、所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正厅级别,与崇明、虹口区级别一样。

5,上海市水务局下属机构有哪些

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机关内设机构有: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综合规划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 (六)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七)滩涂海塘处 (八)海域海岛管理处 (九)海洋环境保护处 (十)防汛和安全监督处 (十一)科技信息处 (十二)水土保持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下属事业单位有: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水文总站、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等。
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金山局巡视员陈伯深副局长杨健副局长沈依云副局长朱石清副局长刘晓涛副局长陈远鸣总工程师陈庆江局副巡视员卫洪达

6,上海市财政局的直属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负责市级对口范围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财政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会计管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检;审核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承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派驻财务主管人员;提供各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咨询服务和指导;负责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负责市局级培训项目的策划实施与班级管理,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资产评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办法;办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上海地区考试;建立会员培训制度,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受理发放工作;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工作;市级行政单位工资外收入委托发放业务工作;办理公务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控购受理工作;管理国库收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资金收付和清算信息。 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拟订和实施相关评审制度;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参与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考察、评估评审,对实施中的项目组织中期检查。

7,2012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之一在申请地必须户口满3年请问这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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