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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什么性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属于县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01:15:2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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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属于县级

不属于比县级大,上诲市商务委员会实际上比一个省的商务厅是平级的,都是正厅级待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属于县级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属于县级

不属于比县级大,上诲市商务委员会实际上比一个省的商务厅是平级的,都是正厅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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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商委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是什么性质

就是给那些没有自主进出口权,或者进出口业务量很小的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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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商务委对外开放吗

对外开放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2008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_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_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现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为顾军。

5,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0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6,经信委和商务委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1. 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政府中的对应机构。2. 商务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是市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目的不同1.封信委员会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和组织实施计划的发展行业,通信、信息、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促进军民融合,为人民群众研究和生产相结合的军事武器装备体系。2.商务委员会:开展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港口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指导方针,政策,和研究起草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港口服务当地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职责不同1.经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2.商务委: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口岸服务工作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百度百科-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用英语怎么说要官方的说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网络]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
同问。。。

8,上海外经贸委官网是

上海市对外经贸委员会 现已并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不论是 上海市对外经贸委员会 还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都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没有关系。
在娄山关路延安路附近的新虹桥大厦里。地铁2号线娄山关路下,沿着娄山关路往南走10到15分钟。

9,埃及中国展会哪里有信息

2011年北非埃及家电博览会-----周艳梅---手机---壹伍玖陆扒扒壹零陆壹叁【展会时间】2011年6月11日-13日 【展会地点】埃及 开罗国际会议中心 【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对外贸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支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及大使馆 【承办单位】米奥兰特国际会展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组团单位】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 上海市进出口商会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 成都市商务局 泉州市对外贸易发展局 嘉兴市贸促会 【展品范围】按摩器材:哑铃,按摩椅 按摩器材 按摩棒 按摩靠垫 足部按摩器 眼部按摩器 按摩枕,按摩垫, 按摩锤,滚动按摩机家庭娱乐系统:配件,音频数字电视,HDTV,High-End音响,家庭影院,电子游戏,MP3音频,视频等;家用电器:烤架,微波炉,洗碗机,冰箱,洗衣机,咖啡机,饮料冷却器,水壶,电扇,食物处理器,吹风机,蒸汽吸尘器,制冰机,熨斗,真空除尘器,滤水器,热水器等;家庭智能化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手持信息装置,移动电子,个人电子产品,WiFi技术等。

10,上海典当行办理条件是可设分公司吗

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自: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4年度上海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的8%(具体额度以商务部确认后为准)。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专户。 三、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新设立网点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四、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五、申办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 六、设立典当行申请的审批,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至受理截止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10%时,截止受理。 七、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4年度典当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及编制页码,并附上目录。 八、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截至2015年1月16日。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 电话:63293849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具体请咨询属地的工商局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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