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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卖房规定,上海卖房要加税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7 18:49:0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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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卖房要加税吗

要,而且税率很高,好像是40%的样子吧,这是增值税,应该全国都要交的吧是,是对20万(增值部分)缴税。
税费都是按照市场指导价来算的,如果市场指导价增加的话,那么买卖双方的税费都会增加/。

上海卖房要加税吗

2,上海卖房子要注意什么

在卖房子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建议卖家收藏 00:00 / 02:21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上海卖房子要注意什么

3,上海卖二手房的最新政策

先确定出售价格,找客户,签定买卖合同,交税过户,物业过户,交房。上海没有能个人房屋交易的网站。建议通过中介,因为他们客户多,多挂几家中介可以卖个市场好价,或者确定了出售价格后只委托一家放心的中介,因为自己能找到的客户实在有限,而且利益相对的双方不是很好谈判,有个第三方斡旋会好些,况且若客户需要贷款啊什么的自己不好弄的,付点中介费可以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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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卖二手房的最新政策

4,上海卖房税费最新2022规定

1、契税,首套房或者二套房根据房屋面积不同,缴纳的多少也不一样。2、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在当地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户后,购房者可以自行交存。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3、如果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4、印花税,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5、物业管理费,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一般先交三个月。6、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家庭一套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

5,上海市二手房交易有什么新的政策吗

您好!最近暂时还没有什么新政策,还跟以前一样望采纳,谢谢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三个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确定监管形式--分账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明确资金权属--属于交易当事人,明确该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明确资金交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此规定对房地产业将产生积极作用,能极大地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挤掉房地产价格水分,减少当前房产经纪行业普遍存在的"吃差价"现象;经纪公司没有了抬高房价再出售的可能;同时网上签约等交易方式也会变得更加安全;《通知》的最终目是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6,上海卖房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新政策: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法律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7,关于上海二手房交易政策措施

房产中介行业的乱象一直影响着二手房交易市场。消费者的满意度也屡屡受到中介的“打击”,违规行为比比皆是。如今房产中介行业终于要进行“收骨头”了,七大部门联合印发相关管理意见规范行业行为。 严保房源信息真实 为了让中介经营行为更规范,《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如下规定: 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房源信息,确保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介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撤除。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收费将更规范透明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收费,此次《意见》提出了实行明码标价、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加强监管等举措。 中介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充分发挥价格监管平台(12358)作用。 当然这只是《意见》的两个要点的详细介绍,还有其他几个会在后续公布,shzyqiyu88! 交易四项举措 买卖房屋,牵扯真金白银,安全交易最重要。谁都不想碰上“一房两卖”“卷款逃走”这样的糟心事。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中介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三、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签的,不能再重复签约; 四、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规范金融业务合作 对此,《意见》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纳税相关事宜 此外,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的纳税行为,避免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意见》要求中介和从业人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其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报低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和名单公示,中介人员须实名 《意见》明确,对中介实行备案制度和名单公示制度:一是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中介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机构,除应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意见》也明确了以下几点: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人员实名登记;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今后,诚实守信的中介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涉税业务时,将享受方便快捷的服务;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将优化检查频次;各地在选择中介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将优先考虑诚信房产中介。shzyqiyu88

8,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三十二条 (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六)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八)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预售的申请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准予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三十五条 (预售合同的订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内容。第三十六条 (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 (预售款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机构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转让后的再转让)预售的商品房转让后再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订立再转让的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四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在上海买经济适用房可以卖房吗

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 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管理。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务必了解清楚有关政策,能够避免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相关麻烦。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住够五年之后可以卖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扩展资料经济适用住房存在问题: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平方米。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经济适用房
不可以。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10,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根据国家七部委下达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广东依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从6月1日开始实施一系列新的房产政策。其中关系到千家万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已确定。  广东省建设厅近日正式对外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为界,各地级市可以在这一标准上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的标准正向省政府报批,不日就将公布。  1、广东普通房标准  套内120平方米以下可上浮10%  广东省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普通住房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不过这个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与楼市情况不一样,广东将允许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他强调,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按照套内面积120?評的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应执行统一标准。  该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2、换算成建筑面积  155平方米大房仍属普通住宅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意味着,如果用足政策上浮10%的话,广东境内套内面积在132?評以下的房子在买卖时还是可以按普通住宅标准征收1.5%的契税,132?評以上的住宅才会契税翻倍。  由于市民一般看到的楼盘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总数值,如果按照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的话,市面上销售的面积在155?評以内的房子仍是属于普通住宅范畴内的,其在交易时仍可享受1.5%的契税标准。  而即使各地级市不对该标准实施上浮,维持套内面积120?評这个标准的话,那么按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市面上面积在141?評以上的住宅才会享受豪宅待遇,交易契税翻倍。  3、营业税今起调整  未满2年卖房征税5.5%  此外,楼市还将从今日起开始实施不少新政策。如楼花转让将禁止,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会有所调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禁止楼花转让”的公告已开始挂在大厅醒目位置,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于6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据悉,这一政策将直接打击短期炒房客,挤出楼市中的泡沫成分。  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将从今天开始实施新的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5%下调至1%,但无论房产有无增值都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仅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自住房才能免税。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住宅不足两年转手的,将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  据介绍,以往市民出售或购买一年以上的住房是可免收营业税的。而按照新政策,6月1日起,市民转手购买不足两年的住宅,将要按售房收入全额的5.5%征收营业税。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购房置业 另外给你推荐两个不错的网站: www.zxtp8.com www.kudy8.com
文章TAG:上海市场卖房规定上海上海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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