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未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任职试用期未满的,提拔任职(晋升聘任)不满1年的,或近2年内调动过工作的;
(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单位提交报名要求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单位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未达到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遴选岗位,可按规定核减岗位或者予以取消。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一般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增加笔试。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结合岗位专业特点和履职要求分别确定,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水平或技术实操能力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每组设主考官1名,其中公开遴选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岗位相关业务、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十八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范围。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岗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工作业绩,突出基层贡献,注重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法,也可以采取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开遴选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同时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 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 遴选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 可从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 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遴选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办理调动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岗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开遴选单位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