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市级表彰1次或县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认可,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工作单项表彰1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县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发展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此条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讲授示范课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省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级1次或县级2次;或者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乡镇教研员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