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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干部任免最新公示(河南省最新干部任免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01:01:41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职称管理及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  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三级教师3年以上。

第四条  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学科核心素养落实,完成所教学科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三章  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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