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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90年36号令,上海哺乳假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11:06:3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哺乳假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上海女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且本人提出申请。2、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_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哺乳假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

一、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三、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四、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五、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六、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七、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八、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九、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上海市人民防空条例实施办法(1985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一、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十二、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十三、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6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市政府第53号令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十四、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5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十五、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六、上海市医疗机构贵重医疗设备装备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七、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八、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九、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一、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奖励暂行办法(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四、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五、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二十六、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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