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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上海市户口投靠类政策,我的户口在上海父母是否可以办理投靠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8 21:12:1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我的户口在上海父母是否可以办理投靠呢

上海没有这类政策,你母亲可以在上海居住,但无法办理户籍落户。
很负责的告诉你,如果你的父母是上海知青,可以投靠你,如果不是,那没办法,你父母只能办理居住证,而且按现行政策,只能办理临时居住证,这样基本享受不了什么医保。

我的户口在上海父母是否可以办理投靠呢

2,子女上海户口 父母投靠的话什么要求

如果单单是子女的户口是上海户口,父母是转不了的.除非你的父母有相关的政策回上海,比如知青返沪.
倒,集体户口你还当保啊,一点用都没有的,不过你小孩可以落在你的集体户口里倒是可以的
不可行吧
集体户口父母是没办法投靠的,投亲靠友的条件是:被投靠的人在上海有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房子,要有房产证),还有就是父母的年龄要达到要求(已经正式退休且在上海居住满三年)。

子女上海户口 父母投靠的话什么要求

3,上海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1、适用范围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与审批2、审批期限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3、市局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3、办理方式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县)局,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终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4、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二)接收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4,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有哪几种情况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根据青岛07年9月的政策,现在办理夫妻随迁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手写);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除封皮之外全部复印); 3、女方计划生育证明(所在街道计生办盖章); 4、被申请人在市区招工登记表、备案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年度)。 6、随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复印件; 7、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8、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信; 应该是由所在街道计生办盖章的,既然要单位盖章,你们单位帮忙出具下就行,无需派出所。单位证明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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